仅提供服务不足以成为商标申请的基础
根据《兰纳姆法》,首次针对服务的提供是否足够“用于商业用途”,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批准的撤销商标注册,从一开始就构成上诉人的申请无效。David Couture诉Playdom,Inc.,案号14-1480,778 F.3d 1379(联邦法院,2015年3月5日)(Dyk,J.)。
上诉人David Couture根据《兰纳姆法》第1(a)条的规定,根据事先在商业中的使用提出了PLAYDOM商标申请。Couture先生提交了其网站www.playdominc.com的屏幕截图,该网站“提供”了影视服务。该网站称它“正在建设中”。Couture先生直到他提出基于使用的应用程序将近两年后,才真正在2010年提供其商标的电影和电视制作服务。
同时,2009年Playdom,Inc.(Playdom)提出了PLAYDOM的申请。审查律师基于Couture对PLAYDOM的注册拒绝了Playdom的申请。然后,Playdom提出请愿书,要求取消Couture的注册,理由是Couture的注册从头开始是无效的,因为Couture在商业中没有使用PLAYDOM商标。在TTAB与Playdom达成协议后,此上诉随之而来。
联邦巡回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先前在Aycock诉Eng'g,Inc.诉Airflite,Inc.案(IP Update,第12卷,第4期)中的判决,确认撤销诉讼。根据商标法,服务标志用于商业,只有当“既用它或服务的销售或广告显示和所提供服务。”由于上诉人在提交基于使用的商标申请时仅提供了一项服务(但未提供),因此其注册从头开始是无效的。
实践注释:如有疑问,请提交意图使用申请或将已经提交的商标申请的基础从商业中的先前使用(第1(a)节)更改为商业中的意图(第1(b)节))。但是,商标一旦注册,便无法更改注册的原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