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所有者与伪造者:欧盟海关制度
在欧盟和世界范围内,假冒商品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最近进行的一项联合研究发现,2013年,假冒和盗版产品占欧盟进口总额的5%,价值达€ 850亿。在全球范围内,该现象的范围似乎比十年前更大。经合组织(OECD)先前于2008年进行的一项研究估计,假冒和盗版商品仅占全球进口的1.9%,而2013年为2.5%。
造假者和盗版者通过瞄准所有潜在市场领域来最大程度地提高利润。这些市场包括消费者愿意从造假者那里购买侵权产品的市场,以及那些被骗以为相信自己购买合法商品的市场。
生产与分销
2015年,欧洲侵犯知识产权观察站发布了关于欧盟假冒商品的情况报告,这是欧盟机构欧洲刑警组织和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联合开展项目的结果。该报告旨在向欧盟,国家和地区的公众,行业,政策制定者和从业人员介绍有组织犯罪集团参与欧盟内部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分销的情况。它表明,尽管欧洲大部分流通的假冒产品都是在欧盟以外生产的,但欧盟国内的产量却在上升,在比利时,捷克共和国,意大利,波兰,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值得注意的是在欧盟内部制造的假冒伪劣商品在该地区的外部边界无法被发现。该报告还发现,分发这些假冒商品最重要的推动力是互联网。消费者因其价格,24/7的可用性和直接交付而被吸引到电子商务站点。
侵权的经济损失
EUIPO最近发布的其他报告已经考虑了欧盟知识产权侵权的经济成本。这些清楚地表明,由于各行各业的伪造,欧盟损失的金钱数量和工作数量。例如,化妆品和个人护理行业每年损失近50亿欧元和50,000个工作;欧盟每年因假冒衣服,鞋子和配饰而流失的资金超过260亿欧元和36.3万个工作岗位。
市场状况
欧盟委员会最近发布了其2015年有关欧盟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的年度报告。该报告自2000年以来每年发布一次,其依据是成员国海关管理部门根据欧盟海关法规向欧盟委员会传送的数据。
报告显示,2015年,欧盟海关共缉获了约4000万件商品,国内零售价值超过6.4亿欧元。与2014年相比,增长了14%。
与往年一样,2015年海关扣留的大多数物品(即数量和价值均超过90%)都涉嫌侵犯商标权。
中国再次成为怀疑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进入欧盟的主要国家。其他国家是特定产品类别的主要来源,例如用于酒精饮料的墨西哥,用于其他饮料的摩洛哥,用于服装的土耳其,用于某些消费电子产品的香港,用于香烟的黑山和用于药品的印度。
被扣留物品的最高类别是香烟(占总数的27%),其次是其他商品(10%),玩具(9%),标签,标签和贴纸(8%)和食品(7%)。
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危险的日常用品占被扣留物品总量的25.8%。
在91%的海关拘留中,货物被销毁或权利持有人提起了侵权诉讼。关于扣押的货物,有75%被销毁或受到起诉,而25%被释放是因为权利人未对海关的通知作出反应(11%)或实际上是真实的(14%)。
法律框架
鉴于大多数在欧盟流通的假冒商品都是在该地区以外生产的,因此,打击假冒产品的最强大,最具成本效益的工具是欧盟海关条例(608/2013),该条例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并废除了欧盟条例1383/2003。新规定:
将现有制度扩展到商标名称权利;
取消了在可疑假冒伪劣品可以销毁之前启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要求(前提是声明人或货物持有人同意销毁);
引入了一种程序,该程序允许销毁少量假冒或盗版货物,而在每种情况下都无需权利持有人的明确同意,但前提是该程序已提出了销毁的一般要求。
海关法规的基础是共同体海关法规(2913/1992,EEC),尽管在2016年5月1日被欧盟海关法规(952/2013)取代。
根据《海关条例》,权利人可以提出诉讼申请,要求海关在怀疑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采取行动。诉讼申请是免费的,可以在国家或欧盟范围内提出申请,有效期为12个月。书面申请可以将申请延长12个月。申请中必须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使海关能够区分合法商品和假冒商品,例如:
货真价实的详细描述,包括任何鲜明的特征和图片(如果有);
有关货真价实的信息;
授权进口商,供应商和制造商的详细信息;
有关现有假冒和没收物品的任何可用信息。
权利持有人还必须提供其权利的所有权证明。在过去的十年中,欧盟成员国提出的诉讼申请数量增加了两倍。
如果官员怀疑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欧盟成员国的海关当局也有权依职权行事。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必须确定权利人并确保其在四个工作日内提交国家申请,以便继续扣留货物。
由于最近对欧盟商标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直接修订了《欧盟商标条例》,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好的保护。尤其是,《欧盟修正法规(2015/2424)》将注册商标无法开展的活动范围扩大到包括准备性侵权行为。这些包括:
在包装,标签,标签,安全性或验证性特征或设备上贴上与欧盟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或可在其上贴上该标志的任何其他方式(第9a(a)条);
提供或投放市场,或为此目的而存货,或进口或出口包装,标签,标签,安全性或验证性特征或设备或带有商标的其他任何方式(第9a(b)条)。
因此,自2016年3月23日(《修订条例》生效之日)起,海关被授权扣押以前可能不属于商标法规定范围内的,带有商标的包装,标签,标签,安全性或验证性特征或设备。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商品”的定义或“合理的标记”。
2016年7月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海关执法权的通知,涉及海关对进入欧盟关税区但未获准自由流通的货物(包括过境货物)进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这反映了新海关条例和修订条例的通过。
该通知特别明确了以下内容:
《海关条例》包含执法程序,允许海关当局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采取行动,但并未规定任何确定侵权行为的标准(第10条)。如国家主管法院和欧洲法院(ECJ)所解释的,知识产权是否受到侵犯的问题是实质性的知识产权法。
来自第三国而未获自由流通的货物,涉嫌侵犯了在欧盟受商标,版权或相关权,外观设计或专利保护的知识产权,可以归类为“货物”。有证据表明有意将其在欧盟出售的情况下,“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以下证明:货物已在欧盟出售给客户,出售或在欧盟消费者做广告(案例C-446 / 09和C-495 / 09(飞利浦/诺基亚)),第57段,其中欧洲法院就如何根据暂缓海关程序扣留侵权商品提供拘留和销毁方面的指导),或者从文件(例如说明手册)或与货物有关的信件中可以明显看出将其转移到欧盟市场的指南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情况。
评论
事实证明,欧盟海关制度是权利持有人减少伪造对其业务的负面影响的一种有效工具。但是,有迹象表明,伪造者正在改变其策略,以逃避在欧盟外部边界的侦查,特别是通过在欧盟内部制造假冒产品。因此,权利人除依赖海关条例外,还可能需要考虑在欧盟与假冒产品作斗争的其他方式。
此外,权利人和商标从业者(尤其是在英国)敏锐地意识到,英国脱欧可能对当前的欧盟海关制度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考虑到英国处于欧盟的地理边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