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性商标无法通过简易判决得出
在此兰哈姆法案件涉及指称被告法院批准了即决判决商标关于原告的盒包装商标侵权。“关键问题”是包装盒是一个受保护的商标,还是没有获得足够辅助含义的描述性术语,是不受保护的。
法院认为,BOX PACKAGING在法律上具有描述性。将BOX PACKAGING连接到原告提供的包装盒和包装服务不需要任何想象力。原告所做的不只是分发箱子和包装,这一事实并没有动摇法院,因为原告的所有服务都包括装箱和包装。法院还对其他公司如何在行业中使用“盒包装”感到不安。字典中未定义BOX PACKAGING的事实不足以避免对描述性的简要判断。
关于次要含义,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这些证据来自消费者的证词或消费者调查。因此,法院转向了间接证据。原告对BOX PACKAGING的使用不是排他性的,许多其他人使用了短语。原告在很大程度上不再使用BOX PACKAGING来代替BOX PARTNERs,这一事实不利于发现次要含义。
此外,原告未提供任何广告或销售数字的证据来支持基于此类支出的次要含义。法院还认为,由于原告选择了描述性商标,原告有意复制的证据被削弱。
原告无法证明实际混淆,因为原告无法识别据称表达混淆的客户。
法院对原告的指控作出了简易判决,该指控称被告试图以欺诈方式注册其商标,因为还有其他一些实体在使用该商标的版本。因此,被告了解原告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被告无法注册其商标。
法院还批准了关于被告购买各种“盒装”域名的简易判决,因为原告当时并未积极使用BOX PACKAGING,并指出当原告正在积极使用商标时被告已采取行动,结果“可能大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