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商标起诉的新变化
自2016年3月23日起,“共同体商标”(CTM)有了一个新名称:“欧盟商标”(EUTM),反映了欧洲共同体向欧盟的演变。根据第2015/2424号法规的实施,负责管理欧洲商标制度的机构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现在称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欧盟成员国将有三年的时间将新的欧盟商标指令纳入其国家法律。
欧盟商标制度的改变不仅仅是表面上的。实质性更改包括以下内容:
不再需要标记“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相反,商标必须能够“在欧盟商标注册簿中代表”。。。以使主管当局和公众能够确定为所有人提供保护的明确而准确的标的。”例如,现在可以保护气味和声音。
商标中提供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必须在申请中明确标识。选中某个特定的尼斯分类标题的框将不再要求所有可能被认为属于该类的商品和服务。由于此更改,2012年6月22日之前申请的现有注册的所有者将必须在2016年9月24日之前提交声明,说明预期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如果没有此类备案,则该注册仅对商品和服务有效,该商品和服务必须明确包含在相关尼斯分类标题中所包含的符号的字面含义内。
澄清了拒绝注册的规定,这些规定否则受欧盟法律,国家法律或国际协议的约束,例如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和传统特色保证。
现在有权利禁止第三方进行准备工作,包括印刷包装,标签,标签和包含侵权商标的安全特征。
EUTM授予第三方的权利自商标注册的公布之日起产生。
许可证可以记录在寄存器中,但也可以应许可证颁发者的要求而取消。
申请须遵守新的收费表。
在各方之间的诉讼程序中,败诉方将承担另一方承担的费用,包括“差旅费,生活费和代表的酬金”。但是,败诉方的费用现在仅限于胜诉方为其在诉讼中的作用实际支付的费用。
关于该办公室行政组成的规定已作了修改。EUIPO将由执行董事管理,而不是由总统管理的OHIM。
某些允许注册欧盟认证标志的规定将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