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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的保护
    商标、商号、域名是品牌的识别特征,而专利、商业秘密则是品牌的内在性特征。在经济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现代企业越来越注重科技的投人,可以说高科技意味着强竞争力。但是这些高科技如果被他人窃取或仿冒,就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专利制度就是这些高科技的守护神,产品中的科技成果,经申请人申请,依法被授予专利权后,即可获得专利保护;专利权人对此技术成果拥有专有权,未经专利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该专利。世界上的许多著名企业都重视利用专利制度保护自己的科技成果、提高竞争力。

    1.申请专利的必要性

    (1)专利的特征。对企业来说,专利是一种经济“特权”和“无形资产”。它有四个特征:

    1)专利的取得需要权利人申请并由国家依法授予;

    2)专有性,即仅授予某一个申请人的权利;

    3)地域性,即来自某授权机关,同是一项发明创造,如果没有获得某国政府授权,就不具备专用权;

    4)时间性,专利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被授予专利后,在正当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一法定期间内享有专利权,这一期间称为专利的有效期。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十年,到期不能续展。

    (2)中国企业要加强专利申请意识。专利的魅力在于经济价值,国家通过授予一定时期的垄断权,让专利权人可以在短期内独霸市场。专利处置与专利战略运用是否得当决定企业乃至产业的兴衰。例如,20世纪70年代,瑞士一位工程师发明了电子表技术,但瑞士手表业满足于称雄世界机械表市场,没意识到它会引起手表工业的革命。日本人却看到了其巨大市场价值,买下专利投人巨资开发,一举登上电子表王国的宝座。再如,我国的海尔集团现已跻身于世界冰箱生产十强,历来重视技术革新和专利申请,自1997年来平均每天申请1.3件专利,推向市场的每一项产品都包含一件或数件专利,有的甚至高达10余件。

    虽然我国企业近几年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专利申请数也有大幅提高,但总体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据信息产业部统计:在信息技术领域,1997年至1999年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84.5%来自国外;在家用电器、广播与电视、通信技术、有源器件技术领域,国外申请量依次是国内的5.6倍、8倍、9.8倍、12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年报更显示,在一些高技术领域,国外与国内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差距正逐年拉大。国外来华申请的大量专利基本上不是目前市场热销的技术产品,而是争占未来市场的技术产品。像涉及CDMA第三代移动通讯的技术产品,美国一家公司在华申请了约270件专利,诺基亚、爱立信、摩托罗拉也都有相当数量的专利申请。

    反观我国,不少企业的科技成果都因未申请专利而损失惨重。世界第一台VCD是中国万燕公司发明的,但是由于没有申请专利而错失发展良机,市场份额从100%降至o,将自己的市场和技术拱手让给他人。再如,前些年我国彩电生产饱和,通过代理商进入北美市场,不久RCA公司声称发现47项专利技术侵权,要求中国企业付专利入门费和提成费,经专利检索调查发现,RCA公司在中国申请的专利与我国现在制造的彩电无关,问题是它在北美和欧洲拥有数万件彩电专利,我国彩电出口必然与其专利发生冲突。为了不丧失北美市场,最终我们付出不菲的“学费”。

    企业拥有一项专利权,就等于拥有了一个市场,我国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申请专利的重要性,在开发新技术的同时要重视申请专利保护技术成果。

    2.专利的取得

    科技成果要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专利要满足两个条件,即科技成果要符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和形式条件。

    (1)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是确定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有无专利性。专利有三种类型,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下面主要讲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性条件:

    1)新颖性,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2)授予专利的形式条件。所谓形式条件,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授予专利权所必需的文件格式和履行的必要的手续。

    3.专利的侵权及救济

    (1)专利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生产制造专利产品;

    2)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销售或使用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制造产品;

    3)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4)假冒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号及专利名称等。

    (2)司法救济。对于侵犯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专利权人有权让其停止侵害,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数额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或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若被侵权人的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都不能确定,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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