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类型化解读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作者:张慧霞 杜思思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电子商务普及、全球贸易形式的不断发展,商标使用的方式更加多元化,新型商标使用问题是顺应全球互联网发展、贸易方式多样化的必然结果,诸如关键词推广、涉外贴牌加工、指示性使用等已是其中争论纷杂的热点论题。关于涉外贴牌加工,最高院波浪式的判决1倾向,导致理论与实务界对其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是否侵权的争议从未停止;而在商标取得、维持领域中的撤三案件,2抢注他人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案件中,3涉外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仍有不少争议。关于互联网中的新型商标使用,由于现如今越来越多消费者在互联网服务商的帮助下,通常只在网上进行识别、研究和购买商品,便产生了这类问题。4互联网商标使用包括显性使用和隐性使用,显性使用诸如在推广标题、信息、链接中直接体现了商标文字符号,这构成商标使用没有争议,争议较大的是隐性使用,典型有关键词推广5 、元标签使用6。比如关键词推广,实践中争议焦点主要涉及到是否构成商标使用。7在上述这些争议的焦点中,实质都绕不开商标使用问题,而厘清商标使用,便会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可行的路径。
考察我国的立法实践,又会发现我国立法采取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忽视了商标的实际使用。而商标的真正价值源于商标使用行为,而非商标注册行为。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只要一个人使任何东西脱离了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加入了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其成为他的财产,从而排斥了其他的共同权利。8按照其观点,公有领域的财产成为私人领域所有,是因为私有财产上凝聚了个人劳动,这些“个人劳动”所创造的“个人价值”,当属“个人所有”。同理,商标法中的“劳动”就指“商标使用”,即通过使用让消费者接触、熟知,进而在心中逐渐建立起商标与商品的对应关系,形成消费依赖,获得良好印象,然后在此过程中商标权人逐渐获得商誉。商标法通说认为,商标权保护的不是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商标背后所隐含的商誉,9其原因就在于此。因此商标权保护核心在于商誉,而商誉只能通过行为人实际的不断使用,逐渐积累。商标注册制,使得申请人通过程序上的注册直接获得商标权,利益的获取与成本的付出差量巨大,违背了劳动创造价值的自然法理。因此,我国采用商标注册制虽拥有了便宜与快捷,却牺牲了事实上的公平,引发了实践中越发严重的恶意抢注、商标囤积等非正常现象,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还使得真正想注册使用商标的人面临“一标难求”的困境。
概言之,“商标功能与商标使用是影响商标法律制度发展的两条主线,功能是暗线,使用是明线。”10纷繁复杂、与时俱进的商标使用方式;注而不用、恶意抢注的商标注册现状,为司法实践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带来不小挑战。而通过法律解释,类型化研究,分类厘清商标使用的本质和构成要件,以及借鉴国外已有的做法,会为我们解决这些难题提供关键的思路,最终达到以不变应万变的结果。掌握事物本质,万般皆为透明,而要想寻求最具适用意义和可操作性的商标使用理解,就需回归现行立法条文,依据解释论方法,进行体系化思维。我们需要用辩证的方法,研究不同主体、不同阶段商标使用的共性与特性,求同存异,思考不同类型下商标使用在什么时候应达成一致,而在具体适用时又分别当有何种判定规则,从而尽可能得出比较一致的结论,从而实现适用法律的科学性和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同时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的预判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