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的解决
著作权法明确了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方式: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调解
调解,是指著作权纠纷双方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调解著作权纠纷的机构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组织。是否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完全取决于双方的自愿,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组织也不能强迫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同时,调解不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即使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二)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之间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之间的著作权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机构受理著作权纠纷申请应遵循法定的程序。纠纷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仲裁机构受理的前提条件,缺少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得受理,但可以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于仲裁程序或者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项向法院起诉。
(三)诉讼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是纠纷解决的一种主要方式。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法律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起算点为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失,具体损失的认定标准为: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风险提示】
行政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同时,也侵犯了社会利益,若情节严重,还可能受到刑法的处罚。在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时,要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由法院综合判断。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节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