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人
(一)发明人
发明人,是指对于完成发明创造或者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如果该发明创造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为发明人;若该发明创造为外观设计,则为设计人。
在发明过程中,只有为发明作出实质贡献的人才能成为发明人,在下列情况下,相关人员不是发明人:
1.仅提出设想或者建设性意见,但是并不发明创造具体内容的人;
2.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3.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如后勤人员、单位的领导以及提供文献资料的人都不构成发明人的概念。
同时,从专利申请文件来看,对权利要求书中所列的技术特征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发明人。发明创造是事实行为,自然人无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都可以进行发明创造,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发明创造若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其可以成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故相应的主体被分为职务发明人和非职务发明人。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还是其所在的单位要依据不同的情形进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首先,发明人要与所在单位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其次,要参照工作人员的职务内容或者职务范围。在这里,研究、技术人员以及分管技术研发工作的负责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当然,行政事务工作人员的发明创造不是职务发明创造。
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单位在职人员主要职责是完成本职工作,但是在本职工作之外,有时会完成一些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在此过程中的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即我们不能以发明创造所属的领域与发明人所从事的专业是否相同来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第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此规定有利于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保护单位的无形财产,有的技术人员在即将完成重大发明创造之时,以此作为其跳槽的砝码,此时会损害原单位的利益,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法律规定离开原单位1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依然属于原单位。同时,也是因为完成发明创造是一个耗时、耗力的工作,时间周期比较长,故我们不能以发明创造是否在工作期间内完成来区分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以上三种都是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情况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发明人不能通过与单位签订合同来获得专利的申请权或者在申请批准后获得专利权。
第四,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发明人完成这种发明创造不是在履行本职工作,也不是在履行本单位分配的其他非本职任务,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包括两种类型: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其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但是如果发明人在使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时已经与单位约定交纳使用费等情况的则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此种情况下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为: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没有约定,则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属于单位。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虽然属于单位,但是该发明创造凝聚了发明人的智慧和劳动,故法律赋予其一定的权利:
1.署名权即在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2.获得奖励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关于具体的奖励数额和奖励方式,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同时,该约定也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约定,也未在其规章中予以规定,则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3.获得报酬权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除上述职务发明创造以外的其他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发明人个人所享有。
(二)合作发明人
合作发明创造,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为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该二人以上的主体为合作发明人。合作发明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形: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混合。
合作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情况为: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优先;若无约定,则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对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及获得专利权之后对专利权的转让、出质以及其他处分,应当经过全体合作者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同时,专利法还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此种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三)委托发明人
委托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发明一般是指由委托方和技术开发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资助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科研项目实际上是在国家与单位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此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