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责任
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是指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权利人所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法律规定,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了侵权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停止侵害是指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人客观上有侵权行为,都应该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是指法院责令侵权人在一定的范围澄清其侵权行为,以消除对著作权人产生的不良影响;赔礼道歉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向被侵权人公开承认错误;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向权利人在经济上的补偿。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侵权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处罚。
下列侵权行为只有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才能适用行政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规定几种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才能适用行政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对于上述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没收侵权制品;
5.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
6.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我们应注意的是,该权利只能由行政管理部门来行使,同时还要注意不同情形适用行政责任的前提条件。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触犯刑法,依照刑法的规定而承受相应的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一定要注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前提是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