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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狭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

    (一)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

    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是指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将其未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经作者本人的许可将其未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二是合作作者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将合作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单独发表的,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合作创作完成后,擅自将合作作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表;(2)合作创作完成后,在不改变合作作品主旨、大意的情况下,将作品进行修改,调整语序或者将此种说法变成彼种说法,但是其含义不变。上述行为都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二)擅自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擅自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是指自己没有参加创作,但为谋取个人名利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如前所述,该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若同时冒充作者的身份从而获得著作权,构成了对著作权财产权的侵犯。但是,如果该行为是作者邀请一些名人在其作品上署名,则该行为不构成侵权。

    (三)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此种行为就是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即未经作者的同意,擅自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致使作者的名誉或荣誉受损。歪曲,是指故意违背作者的本意采用诋毁的方式将其内容进行展示;篡改,是指采用随意修改的方式对作品内容进行删减,使作品品质降低的行为。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包括三种具体情形:

    1.将作品用于损害作者尊严的场合或者以有损作者尊严的方式使用作者的作品;

    2.在改编、翻译、编辑或者将他人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作品时,改变、歪曲作者的原意,使作者的名誉受损;

    3.出版者在对稿件进行修改时,不依原作者的意思,而是对其内容进行歪曲。

    (四)擅自使用他人作品

    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是指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同意,又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此种行为一般会构成对他人著作财产权的侵犯。

    法律明确规定了几种情况为擅自使用他人作品: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

    2.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五)剽窃他人作品

    剽窃他人作品,是指行为人故意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进行发表的行为。

    剽窃他人作品包括两种情形:

    1.完全将他人的作品复制过来进行发表的行为;

    2.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人的作品进行抄袭,该范围已经明显超过了合理使用和引用的范围。但是,对于那些历史素材、地理知识等反映真实或者客观情况的材料的使用,不构成剽窃。

    在认定剽窃时,需要与以下几个概念进行区分:

    1.剽窃与模仿

    模仿是一种创作方法,在尚未产生作品之前,人们一般是通过对于大家作品的模仿来锻炼自己的创作,通过不断的模仿,形成自己的风格,从而创作出个性化的作品;剽窃则是单纯的“拿来主义”,不存在行为人的智力创作。

    2.剽窃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合法的行为,在一定的限度内的使用为合理使用,但是一旦超过了这个度则构成侵权,但构成剽窃的要求是比较高的。

    3.剽窃与利用他人的思想观点

    著作权法仅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对于其中蕴含的作者的思想感情并不保护。故只有在表达上构成剽窃才是我们所说的剽窃行为,利用他人的思想情感并不会构成侵权行为。

    (六)应付而不支付报酬

    法律赋予作者著作权,不仅是为了保障作者可以享有因其智力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报酬,也是为了鼓励创作、提高中国的文化水平。故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使用他人作品时要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的情况,行为人一定要支付,否则构成侵权。在我国,除了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外,其他行为均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作为其使用作者作品的对价。例如,使用许可人、强制许可人等。

    (七)侵犯他人邻接权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或者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行为。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此种行为包括两大类行为:一是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二是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第一大类包括三种具体的情形:以临摹、誊印等方法复制知名作者的作品,然后署上原作者的姓名用于销售的行为;将创作作品的第三人的姓名替换成某知名作者的姓名,假冒知名作者的作品出售的行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属某知名作者的姓名进行出售的行为。即无论以何种方式假冒他人的署名,只要未经当事人同意,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即构成侵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也是对他人著作财产权的侵犯,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九)侵犯他人著作权保护措施

    20世纪70年代,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一般会采取加密措施以防止他人复制其计算机程序。法律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现在的信息时代,作者的姓名很容易被删改、替换,为了保护作者的信息在网络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著作权法也对该内容进行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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