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是指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它是以管理者拥有强制力或权威为后盾进而约束被管理者,使之按照管理者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行为,其本质属性在于强制力,通常通过体现政府意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现出来。具体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是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和依法取得相应授权的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管理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事务。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的确权、行使和保护,而且包括行政机关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对知识产权权益纠纷进行调解、查处和裁决,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本质属性不同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由政府行为介入的一种服务机制,其本质属性在于服务性,它是通过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运用,提供公共服务,从而满足社会公众的直接需求,努力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政府和公共服务受益者的社会公众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应当基于多数公民的需要。对于政府提供的服务,公民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做出一定程度的选择,也可以无形中享受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带来的福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一种权力机制,其本质属性在于强制力,通常借助体现政府意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现出来。具体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社会非物质财富的增加,依法对有关知识产权各项事务的管理活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现的是非平等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等级式的权力制约关系。行政管理主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公民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必须接受管理主体的制约与规范,这种制约与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2)主体不同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兼有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市场机构、第三部门、事业单位等多元主体构成;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及取得相应授权的组织。前者的主体范围较广泛,且无需必然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只要该主体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产品),就称其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主体;后者主体资格的取得需以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为前提,主体范围相对较明确。
(3)客体不同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客体是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全过程,主体提供的各种物质形态或非物质形态的公共物品,上述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客体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应授权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4)对象不同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面向全社会的所有成员提供,服务对象是开放的,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具体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对象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行政权运行的利害关系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是特定的,在抽象行政行为中也可相对确定。
(5)内容及表现形式不同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激发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服务、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服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服务、规范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市场能力服务、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化发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定向服务以及知识产权服务软环境建设;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内容依据行政权的运行过程,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行政指导、知识产权行政确权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6)评价标准不同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评价适用“结果导向”原则,在判断公共服务(产)品的优劣时,不仅遵循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更关注公共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评价,依照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是前提,强化“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合法性决定行政管理的效力,行政合理性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益。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了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现代“服务型政府”转型的进程。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我国政府改革的首要目标。从政府职能来看,服务型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将自己的行为严格限定在制定规则和实施监督,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社会提供稳定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活动。政府要从具体的投资和参与微观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解决经济社会中重大的矛盾和问题,为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将从全面管制向服务彻底转型,未来政府的行政职能就是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通过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满足社会主体需求,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因此伴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边界会逐步淡化而相互融合,最终统一于知识产权行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