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概念
与实体形式的商品和资产不同,知识产权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存在,具有抽象性。知识资产管理的方法是以可被认为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确立开始的,该机构负责内部知识产权事物的协调工作。该机构通常由具有明确任务的专利和商标律师和信息专家组成,他们与其他功能的专家相结合,如法律、市场、研发和商业分析家。该机构也应当具有制度化的知识产权清单、评估、审计、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保障战略联盟。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九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将知识产权服务业定义为:“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及衍生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新型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它通常分为五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服务、知识产权代理与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知识产权市场服务(也称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是一个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共同体,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在发展知识产权市场服务的同时,不能忽视公共服务的作用;在发挥公共服务优势的同时,更要创新市场服务机制。参考公共服务和知识产权服务的相关定义,本书提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非营利机构等主体,不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多种机制和方式的灵活运用,提供各种物质形态或非物质形态的公共物品,以不断回应社会公共需求偏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而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