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概念
界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首先要明确何为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最早是由莱昂·狄骥在1912年提出:“任何因其与社会团结的实现与促进不可分割、而必须由政府来加以规范和控制的活动,就是一项公共服务,只要它具有除非通过政府干预,否则便不能得到保障的特征。”狄骥认为,政府是公共服务的唯一合法来源。伴随社会发展,人们对于公共服务的认识也逐步深入,学者们也尝试从不同角度对公共服务加以界定。总体而言,当前对于公共服务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物品解释法,认为公共服务就是提供公共物品。二是利益解释法,认为凡是促成民主发展、培养公共精神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的官员行动或政府行为都是公共服务。
上述解释突破了依据物品属性界定公共服务内涵的传统限制。三是主体解释法,一些学者认为公共服务就是政府通过公共财政生产社会所需,运用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过程。四是价值解释法,认为公共服务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提供的,供全社会所有公民共同消费、平等享受的社会产品的总称。五是内容解释法,公共服务就是使用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的社会生产过程。结合上述研究成果,本书认为,公共服务应该具备以下特性: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满足公众需求为服务导向,以普遍性、公益性、非营利性为服务宗旨,以多元参与为服务形式,以均等性为服务目标,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