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知识产权市场服务
市场服务具有对象化、专业化、个性化的特点,它强调市场对于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知识产权市场服务又称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是指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的中介机构面向各类市场主体,以盈利为目的,提供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具有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及其衍生出来的延伸服务。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知识产权市场服务内容上都涵盖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教育等。但二者之间存在差异:
(1)核心目标不同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目标,关注的焦点是以实现结果平等为标志的社会公平;市场服务则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最终归宿,是最基本、最有效的体系设计和制度安排,其关注的焦点只限于实现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条件下的社会公平。
(2)主体定位不同
在我国,政府部门主导着知识产权公共产品的供给及公共资源的配置,政府之外的其他市场服务机构、社会非营利机构、事业单位等主体予以配合或受其引导。因此,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主体可以定位于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这里需要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这是保障公共利益实现的关键;知识产权市场服务需要更多地发挥市场对资源的调节和配置作用。在市场尚未建立或尚未巩固的过程中,也需要政府发挥“守夜人”角色以弥补“市场失灵”,但政府只是作为制度环境与法制环境的培育者,市场则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要求政府部门发挥主导作用,负责供应公共服务,而市场交易行为不需要政府部门直接介入。
(3)客体不同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客体为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市场服务针对的是特定的主体,客体表现为个性化、高附加值的知识产权服务,往往呈现出竞争性和排他性,并不具备公共产品的属性。
(4)服务对象不同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面向社会的所有成员,服务对象是开放的,范围模糊,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具体化;市场服务具有对象化、个性化特点,顾客群体界定明确。
(5)运行机制不同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要通过市场和非市场的双重力量才能完成交易;市场服务则是充分发挥市场对于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依靠纯粹的市场机制形成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