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竞争势在必行
(一) TRIPs协议许可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TRIPs协议在第8节第40条专门规定了协议许可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条款。该条规定的内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成员间就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某些许可贸易活动或条件有可能阻碍技术转让传播的共识;二是各成员有权在其立法中具体规定哪些协议许可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要通过立法防止或控制包括独占反授条件、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和禁止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异议的行为。是成员间可以就涉及该协议第40条规定的行为或诉讼进行协商进行提供非秘密信息等内容的合作。
(二)各国通过优先推进专利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专利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有效的动力,使得专利权人在市场上可以获得最大的利润。因此,专利制度对于维护企业利益、行业利益乃至国家利益都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美国早在80年代就已把知识产权作为振兴国家经济的一项战略举措,并从政策和法律的不同角度,从振兴本国知识产权制度和在国外保护本国利益两个层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日本政府最近也强化了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了横跨政府各部门的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度,目的是要增强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激活日本经济,促使竞争的源泉从产品生产过渡到知识生产”。
有大量事实表明,跨国公司的典型战略是,有了投资指向后,让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先行,使技术优势变成竞争优势,再开发市场,取得市场优势。一些国家从政府的角度明确提出了本国的专利战略,并把它作为振兴本国经济、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战略举措。
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有关部门合作,提出并开始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有选择地在一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以及重点地区大力开展专利战略,倡导自主知识产权,增强全社会的专利保护意识,逐步提高我国的核心竞争能力。据了解,在包括联想、一汽、华为、中兴在内的首批60家专利试点企事业单位中,正逐步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制度与专利管理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的大幅提高,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