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知识产权制度竞争价值取向重在培植与保护
美国政府在1986年4月11日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要点中强调,要扩大对高新技术的国际转移的保护范围,以保障美国产业界的国际竞争的优越地位。1987年,美国国防部依据《出口管理法》出面制止日本富士通公司购买美国施林贝尔格公司所属子公司的高度逻辑电子元件,就是一个典型。美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要点中强调,要扩大对高新技术的国际转移的保护范围,以保障美国产业界的国际竞争的优越地位。1996年7月,美国国家科技委员会发表《利国的技术》报告,提出:“进入21世纪,我们把握技术领导地位的能力将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美国的富强、安全和全球影响力,并因此决定着美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日本在技术引进上实行近乎自由化的政策,但在技术出口政策上则单方面加强了政府职能管理和协调,其宗旨在于有力制止战略高新技术的国际转移。实际上,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上所实施的高新技术贸易保护和限制政策已经脱离了对知识产权的有效而合理的保护,而是一种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单方面采取的、变相的技术垄断的政策手段。其制度竞争价值取向重在培植与保护。
第一,专利申请时机的不同直接影响市场垄断权时间起点的不同。专利从授权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得到法律保护,但是从申请到授权公告有相当长的时间(一般外观、实用新型为近一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产品被侵权者模仿,侵权者可以大肆使用专利技术而且不受法律制裁。只要提早申请,提早授权,就可以将侵权者透支市场的机会减到最小。
第二,专利申请前的保密L作对市场竞争很关键,专利申请前的保密工作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成败。
第三,对所采用或模仿的国外技术,不能过分顾及专利的稳定性问题,应立即申请专利。如被别人提前申请,会给公司带来市场风险。如果该设计并未在国外的公开出版物发表过,那么在国外的公开制造、销售并不影响其在中国的新颖性,这样的申请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第四,外观专利申请必须抓住创造点,以取得最大范围的保护。创造点是指专利设计的独特之处,例如某个新的部件或某个新的图案。
第五,从国外公司引进新产品,在消息大范围公开前,如不能做好必要的证据准备工作,被抢申请专利,会产生巨大的市场风险。必须指出:同一“竞争群”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能在物理形态上很不相同,如热水器与电热炉;也可能在物理形态上是非常相近,如不同品牌的空调机,“竞争群”企业生产的产品无论属于哪种情形,都是相近的替代品。抢申请专利者在听说某国内公司即将引进国外公司某产品后,立即取得该国外公司产品,有选择性地将部分零部件申请专利,待国内公司生产出产品后,再提出索赔。有必要提醒经营人员,在引进国外产品消息大范围扩散前,应该把从国外买进的样品,通过国内公司转卖,留下清楚表明购买型号的发票,以取得该产品已经在国内公开销售的证据。为了防止竞争对手进行类似的引进,也可以有选择性的将部分零部件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