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创新能力及其决定因素
1)区域创新能力概念
区域创新能力是指一个地区将新知识转化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能力,其核心是促进创新机构间的互动和联系,表现为对区域社会经济系统的贡献能力。区域创新能力不等于科技能力,也不等于科技竞争力,但科技能力和科技竞争力是区域创新能力的基础。它不仅是区域经济获取竞争优势的决定性因素,而且也是解释地区经济繁荣程度差异的重要因素。国内外学者对此有着广泛的研究,概括起来,国内外对区域创新能力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是将区域创新能力定义为区域所具有的一种潜力。Porter(2000)①认为,一个区域的创新能力由生产一系列相关的产品的潜力确定,最重要的因素是服务存量,无论是企业RD还是政府服务,都能自主地控制新技术、发明、设计和创新生产方式,从而影响创新能力的RD边际产出。Riddel和Sohwer也认为,区域创新能力是区域内不断地产生与商业相关联的创新的潜力。将区域创新能力定义为区域所具有的一种潜力,是站在对区域创新能力未来前景进行预测的角度对区域创新能力进行的定义,没有揭示出现实区域创新主体和创新资源在区域创新能力中的内涵。第二是将区域创新能力定义为区域创新主体将知识转化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能力。杨朝峰,赵志耘,许治(2015)①认为,区域创新能力是将一个地区的知识转化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能力。区域创新能力既不是科技能力,也不是科技竞争力,一个地区的科技竞争力强并不等于技术创新能力强。第三是将区域创新能力定义为区域创新主体运用创新资源,协调与推动区域创新活动的能力。这是站在区域创新主体对区域创新所起的作用的角度对区域创新能力进行的定义。第四是将区域创新能力定义为区域创新主体将创新要素纳入社会生产过程中的能力,认为创新贯穿于社会发展的始终,区域创新能力是在创新过程中,在充分利用现实信息与通讯技术基础上,不断将知识、技术、信息等要素纳入社会生产过程中所具有的一种能力。对一个地区而言,创新能力是对该地区知识和技术发展状况的综合反映。
2)区域创新能力的决定因素
上文中外学者出于不同研究目的,对区域创新能力进行了不同的定义。区域创新能力是区域创新主体在区域范围内进行技术创新的能力,要理解区域创新能力的内涵,首先必须搞清“区域”“创新”和“能力”的内涵。在区域经济学理论中,“区域”既是一种实体的概念,又是一个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往往没有严格的范围和边界,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一个流域均可成为一个区域。“创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创新”以JosephAloisSchumpeter②(1990)的定义最为权威,是指创新主体将一种“从来没有的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系统,这种“新组合”包括新的产品、新的工艺、新的材料来源、新的市场和新的企业组织。狭义的“创新”仅指技术创新,即创新主体创造出新的产品或新的工艺。“能力”指的是一种素质和本领。根据表现形式不同,能力可分为三个层次,器物层次(materiallayer)、制度层次(systemlayer)和文化层次(conceptionlayer)。其中,器物层次上的能力是指以各种生存方法、方式和物质成果形式表现出来的素质和本领,如资本、劳动、技术等;制度层次上的能力是指以各种规范形式表现出来的素质和本领,如各种法律、条例、组织内部规定等;文化层次上的能力是指在心理或精神方面表现出来的素质和本领,如各种价值观、世界观、信仰、思维方式等。区域创新能力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从知识和学习的角度,可以把它分解为四个层次的能力:知识创造能力、知识流动能力、本地结网能力、区域学习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