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精神权利的争议及其可仲裁性
虽然各类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性质已经得以广泛的认可,但是部分知识产权还具备人格或者精神的品性,最典型的就是著作权,作者的精神权利与其人格、尊严以及荣誉密切相关。因此,如果争议涉及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发表权或者署名权时,争议是否可以由仲裁解决也存在很大的争议。
根据法国学者的观点,这类涉及知识产权非财产性争议是不可仲裁的,因为知识产权的精神权利不能自由转让、不能自由处分。尽管传统的观点限制了这类涉及作者精神权利纠纷的可仲裁性,但法国上诉法院却在Zeldin v SteEditions Recherches①案中肯定了通过仲裁解决与作者精神权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在该案中,一本英文书的作者通过合同将该著作翻译成法语出版的权利转让给了一位英国的编辑。这位英国编辑又通过合同将该翻译权转让给了一位法国的编辑。前述两份合同中均包含仲裁条款。而后,书籍的作者认为法国编辑的翻译行为违反合同,损害了书籍的声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国初审法院以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为由驳回了书籍作者的请求,这一裁决也得到了法国上诉法院的支持。类似的,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03年?ditions Chouette inc.v.Desputeaux②一案中,也肯定了有关作者精神权利纠纷的可仲裁性。该纠纷涉及作品中一个虚构的动物形象“Gaillou”使用许可的问题。魁北克上诉法院认为,有关精神权利的纠纷是不能仲裁的,但是加拿大最高法院推翻了这样的观点。加拿大最高法院指出,虽然一部艺术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体现,但是,加拿大有关版权的立法旨在促进作者权利的经济利用,从而并不禁止权利人将其有关精神权利进行交易,包括转让、放弃等。由此可见,该国司法机关倾向于认为仲裁庭在处理相关争议时可以一并解决涉及作者精神权利的问题。当然,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对于涉及精神权利的知识产权争议是否可以仲裁没有立法规则和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