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仲裁程序保密性的现状
仲裁是私人的争议解决方式。所谓“私人的”,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不想将纠纷解决暴露在公众视野范围内,因而仲裁应当具有保密性。但是仲裁保密性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呢?在这里,首先应当区分两个重要的概念:即仲裁程序的“秘密性”( Privacy)与“保密性”(Confidentiality)。仲裁程序中的“秘密性”,是指仲裁程序不对社会大众公开,任何仲裁协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能参与或者旁听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也不能公开。目前,大多数的仲裁规则以及大部分国家的仲裁立法都对仲裁审理程序的秘密性作出了规定,而仲裁程序中的“保密性”则比“秘密性”更进了一步,主要是指仲裁程序要求当事人、仲裁员、仲裁机构行政人员、专家、证人、当事人律师等相关仲裁程序的参与人应当履行的不对外泄露以及不当利用仲裁程序中相关保密信息的义务。保密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及证据、仲裁庭命令、仲裁裁决,以及纠纷本身存在的事实等。简单地说,仲裁“秘密性”是排除纠纷非相关人员参与庭审并且仲裁裁决不公开发布,而“保密性”则是涉及仲裁当事人及其他程序参与者的保密义务。仲裁程序的“秘密性”并不包括与仲裁程序相关的文件、证据或者材料都是保密的,除非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哪些信息需要保密,否则仲裁程序中获得的信息仍有可能成为公开的对象。而仲裁程序的“保密性”弥补了“秘密性”的不足,可以说,两者互为补充,完整保护着当事人试图在仲裁程序中不对外公开的信息。①就仲裁“保密性”而言,目前国际上仅有少部分仲裁机构规则和国家仲裁立法有涉及,而且不同规则或立法对相关主体施加的保密性义务范围和程度并不相同,由此可能造成当事人依据不同仲裁规则在不同仲裁地点所展开的仲裁程序可能获得的保密保护截然不同。因而,仲裁是秘密的,但不是保密的。仲裁是一个封闭的争议解决体系,但是并不意味着仲裁中的相关信息都不会对外公开。
迄今为止,对于仲裁保密性并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规则,各国法院的态度也大相径庭。在仲裁实践中,只有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者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仲裁才可能是保密的,具体而言,其一,当事人就保密性有明确约定;其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某一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而且该规则对于保密性有规定;其三,某国或地区的法律通常为仲裁程序法,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有保密义务。如果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仲裁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仲裁保密性应当取决于相关仲裁法,通常是仲裁程序法来确定。下面从仲裁规则和仲裁立法层面来考察仲裁保密性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