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仲裁程序的保密性
长久以来,仲裁的保密性被认为是吸引对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以及其他敏感信息有保密需求的知识产权争议当事人选择仲裁最重要的理由。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仲裁的保密性是仅次于“仲裁程序中立性”、“仲裁裁决容易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之后的第三大优势。①
知识产权争议当事人热衷于仲裁保密性的理由主要包括:其一,对不愿公开的商业信息的保密,主要涉及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生产工艺、产品配方、客户信息、广告战略、定价政策等,这些信息都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市场竞争中维持竞争力或者甚至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不愿意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为他人,尤其是竞争对手所知悉;其二,避免陷入更多类似的纠纷。最典型的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试图避免公开对方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效力的攻击或者抗辩,从而避免其他使用者等主体仿效就此提出类似的异议,而导致自己在类似的争议解决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其三,维护自身形象和商业信誉。在大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中,纠纷当事人或者是知名学者、艺人或者是大型企业、机构,由于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受到媒体、舆论和社会公众的关注,纠纷当事人担心公开自己发生纠纷的事实、纠纷解决的过程以及可能的败诉结果会给自己的形象、知名度、声誉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更愿意通过不公开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从而避免名誉和道德的损失。
仲裁具有保密性吗?长久以来,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都是肯定的。但是,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仲裁规则并没有规定仲裁程序的保密性,甚至有许多国家拒绝承认仲裁具有内在的保密属性。仲裁保密性究竟是一个宣示性的原则,还是一种待明确的义务?如果仲裁保密性是义务,是否是绝对性义务,还是有例外?违反仲裁保密性后果如何?在这些问题上,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远未达成一致,甚至截然对立。在这里,我们并不试图构建一个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体系来调和各国的不同做法,虽然也指出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应当发展的方向,但是着眼点主要在于通过对目前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制度及实践现状的解析,为试图在仲裁中寻求保密的当事人指明可以适用的规则、应当关注的问题以及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等。事实上,虽然仲裁并不如人们认为的那样具有完全的保密性,但是其的确为有保密需求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如何善加利用来满足保密需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及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