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2006年3月1日适用)(Rules o,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ourt that the Chambero,Commerce and Industry o,the Russian Federation)第7条规定,仲裁员和报告人有义务确保有关仲裁院审理争议的资讯的秘密。
《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规则》(Australia Centre for Interna-tioan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ACICA仲裁规则》)第18条有4个条款专门规定了仲裁的保密性问题:(1)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协议,仲裁所有的审理程序秘密进行;(2)当事人、仲裁庭以及仲裁中心均负有保密义务,在没有得到事前书面同意的情形下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有关仲裁(包括仲裁存在本身),仲裁裁决,为仲裁制作的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在程序中提交的其他书面文件等,当然有例外;(3)任何当事人即便可以依法披露也应当根据法定的步骤;(4)当事人可以要求证人承担同等程序的保密义务。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Rules o,The Interntional Courto,The Stockholm Chambero,Commerce,简称《SCC仲裁规则》)(2007年)第27条第3款也仅规定了仲裁审理的秘密性。另外,该规则第46条强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SCC及其仲裁庭应当保持仲裁及其裁决的秘密性。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保密义务规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Rules o厂The United Nations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简称《UNCITRAL仲裁规则》)没有关于仲裁保密义务的总则条款,但是规定了仲裁不公开庭审及仲裁裁决的不公开。该规则第25条第4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同意,仲裁审理应当秘密进行。第32条第5款规定,只有经过当事人同意,才可以公开仲裁裁决。事实上,许多国家或者仲裁机构在起草仲裁规则时都借鉴了UNCITRAL的模式,而且一般不会专门对保密性问题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①UNCITRAL指出,既然各国对于仲裁程序当事人是否承担保密义务存在较大差异,那么在个案中,仲裁庭应当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并且记录下当事人就保密义务所达成的协议。②
《ICSID仲裁规贝0》(Rules o厂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o厂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仲裁规则)也仅规定了仲裁不公开审理和仲裁裁决的保密。第6.2条规定,仲裁员必须签署一份承诺,声称将对基于参与本程序所获得任何信息以及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内容保密。第15.1条规定,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理由应当是不公开和保密的。第48.4条禁止ICSID中心在没有获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裁决。从上述条款来看,这些保密性义务都是针对仲裁员的。而且,该规则第15.1条还明确规定不能限制当事人公开仲裁程序的要求。在著名的Amco v.Indonesia③案件中,被告向仲裁庭提起临时措施要求禁止原告公开案件。仲裁庭拒绝了这一请求,并且指出,ICSID公约以及相关的仲裁规则都不能阻止当事人公开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