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特许的合作与代理关系
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这是特许经营合同均强调的一个重点问题。区域受许人也是受许人,但其与总部的关系却发生了变化,因为区域受许人在取得特许人的授权之后,不仅有权以特许人的品牌、系统等开展经营,同时又有权授予申请者以特许经营权。也就是在合作关系之外,又形成了特许人授权区域受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授权关系。
特许人授权区域受许人签订特许合同,并不意味着特许经营权的转移,区域受许人并不享有特许经营权的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本身仍然属于特许人所有。特许人授予区域受许人在该区域内发展次受许人,在特许人和区域受许人之间,以及区域受许人与次受许人之间形成两个相关联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区域特许所形成的双重特许合同关系较为复杂。
在特许人与受许人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中,一般都强调特许人与受许入之间的关系是合作关系,并非代理或其他关系。但是,这对区域特许关系来说却并非如此,区域受许人在获得授权开展特许业务时,同时还有权授权次受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在区域受许人与次受许人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区域受许人对次受许人的授权是基于特许人的授权而产生的,在本质上是特许人对次受许人的授权,因此,区域受许人是特许人的代理人,特许人与区域受许入之间除“合作关系”之外,还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区域受许人授予次受许人的特许经营权,其所有权属于特许人,授予次受许人使用特许经营权的主体是特许人,区域受许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系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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