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特许的概念
在非控股区域分部的情况下,总部对分部的管理就无法通过控股权进行控制。此时,为了达成对分部的控制和管理,就需要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以合同规范分部的行为。这就是区域特许经营,即区域特许
区域特许关系中,区域特许一般是一级区域特许,即由特许人(总部)、次特许人(区域受许人或分部)、受许人(加盟店)构成区域特许体系。区域特许也可以是二级区域特许,即在次特许人之下又包含了若干个分区域的次特许人。但是,由于二级区域特许操作起来更为复杂,所以一般都不采用这种方式。
实施区域特许是为了把特许体系发展到目标区域,并进行特许体系在目标区域的适应性经营,使次特许人成为目标区域的特许人,按既定的速度和时间表在目标区域发展特许体系,使得次特许人能为目标区域的加盟店提供全套的运营服务和支持。
特许人在授权区域受许人时,对区域受许人在其区域内发展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比例作出限制。这是为了保证特许体系的稳定发展。如果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区域特许人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将其工作和利润来源重点放在直营店的经营上,而导致不合理地限制加盟,或降低为加盟店提供服务的质量等现象的发生。区域特许的直营店比例过高,还将会导致区域受许人退出特许体系的可能性增加。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虽然可以通过特许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其对整个特许体系的损害将是极其严重的,甚至是致命的。而这种可能性对以加盟店为主的区域特许体系来说基本上是不会发生的,因为区域受许人要联合区域内所有的加盟店集体退出特许并重新以其他品牌从事经营是不太可能实现的。当然,不同的特许体系其要求是不同的,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总部对区域受许人的控制力。总部对区域受许人控制力高,则对比例的要求较低,甚至没有要求。比如,汽车业特许,由于依赖于汽车的供应,区域特许体系的发展离不开汽车的供应,总部一般就没有这一比例的要求。反之,总部对区域受许人控制力低,则对比例要求较高。比如服务业特许,主要是系统本身的复制,区域受许人对总部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故对加盟店的比例要求较高在这种情况下,总部一般都将区域受许人发展直营店的数量限制在对目标区域进行适应性试点经营及很小的比例范围之内,通常不超过区域内全部店铺数量的百分之十。但是,国内某房地产中介企业“×××家”却采用了一种极端的一级特许的方法,授权区域受许人在区域内全部以直营方式发展店铺,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特许体系。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旦区域受许人在获得总部的系统且实力壮大之后,区域受许人可能就会产生自立门户等想法,在权衡利益得失之后,退出特许体系的情况就可能发生。这种“特许十直营”的模式,对于房地产中介特许而言,是不宜采用的。
作出区域特许这样一种结构上的安排,仍然是基于特许经营的基本原理,即通过合同约束区域受许人,使区域分部的管理者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在法律责任的督促下,全心全意地履行管理职责。同时,通过区域受许人的适应性改造,使特许经营系统更加适合区域的实际情况,提高特许体系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