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律体系的特点
完整的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律体系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二是对贸易行为的法律调整。由于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起步较晚,有关的法律制度尚未发展成熟,其法律体系的两个部分的发展非常不平衡,法律调整呈现出重保护而轻交易的特点。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整个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律体系的基础,目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已经颇具规模,大量高水平的国际公约是其主要表现形式,这部分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为强制性立法规范。
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相比,调整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为的法律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唯一一部调整交易行为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草案)》至今尚未生效,各国国内法仍然是调整交易行为的主要法律。在调整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为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最大限度地尊重交易各方的意思自治,有关的国内法主要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其签订的合同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