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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产权,其权利人无法通过有形占有来防止侵权。而且,因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权利人仅仅获得本国法律的保护是不够的,还需要在国外也获得保护。在知识产权无形性特点和地域性特点的双重作用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紧随着知识产权国内法律制度的建立而产生,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必要前提,是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1883年3月,由法国、比利时等11个国家发起,在法国首都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该公约于1884年7月正式生效。1886年9月,由英国、法国等10个国家发起,世界上第一个版权国际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缔结,1887年12月该公约正式生效。

    1883年《巴黎公约》和1886年《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签订,既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产生和形成,同时也为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走向一体化奠定了基础。在此之后,一大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继诞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制度得到不断发展。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 TRIPS协定》),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进入了强化统一标准的新阶段,在推动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活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协调了发达国家因对本国知识产权在域外受保护现状不满而与发展中国家产生的种种利益冲突。虽然协定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和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标准、保护期限、执法措施、争端解决等方面均超过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对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多少有被迫接受的意味,但协定终究是通过长期的国际谈判所确定下来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在某些方面也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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