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贸易行为法律调整的现状
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呼吁下,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开始着手进行国际技术转让方面的立法,并于1978年拟定了《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交与会成员讨论。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分歧严重,草案至今未获得正式通过。此外,发达国家在管理知识产权国际转让方面合作所形成的原“巴黎统筹委员会”( COCoM: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Multilateral Export Controls)和现《瓦森纳协定》也并不具体调整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行为,其主要目的是限制成员国向所谓的“社会主义国家”出口战略物资和高新技术。因此,可以说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为的国际法律调整几乎是空白的,目前,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为的法律调整主要通过国内法律制度及有关的国际商业惯例来实现。
在国内法律制度方面,发达国家对技术进口普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除法国1970年公布了有关技术引进的7044法令外,美国、日本欧盟等都是通过些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法律,如反垄断法、专利法、商标法、外汇管理法、出口管理条约等,对技术引进进行间接调整。发达国家对国际技术贸易管理的侧重点在技术出口方面,其管制技术出口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尖端技术外流。同时,出于政治、经济目的考虑,发达国家普遍注重对技术出口国别的限制以及在技术出口间题上进行国际合作。与发达国家不同,发展中国家则为主要处于技术进口国的地位,因此其法律调整主要也集中在对技术引进的调整上。
有关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商业惯例主要调整的是知识产权贸易中普遍存在的限制性商业条款。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1980年联合国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会议通过的《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通常称之为联合国反垄断示范法)、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1995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执法指导意见》、1996年欧洲委员会根据《罗马条约》第85条第3项制定的240号新规章(ECNO.240/96)—《技术转让集体豁免条例》、1999年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证合同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