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向绝对化方向的发展
尽管从其基本权利属性看,商标权具有很强的相对性,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其具有绝对效力的一面,或者说在有些情况下具有绝对权的色彩。例如,撕掉他人的注册商标后贴上自己的商标出售,将这种反向假冒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甚至将注册商标撕掉后直接投放市场而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所谓的隐性反向假冒行为),都体现了商标权一般性的对抗效力。之所以在这些情况下认定为侵权行为,乃是立足于这些行为妨碍了注册商标的标识功能作用的发挥。当然,隐性反向仿冒究竟是否能够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或者说,将其一概认定为商标侵权是否合适,仍然有探讨的必要。
以混淆和误导为基础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虽然扩张了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但仍没有完全脱离商标权保护的混淆可能性的传统法律基础。但是,给予驰名商标纯粹的反淡化保护,不再考虑其混淆可能性,这种保护就脱离了传统商标权保护的轨道,赋予驰名商标类似于物权效力。
上列情形都属于赋予商标权很强的物权色彩的典型事例。当然,这些都是特殊的情形,并未从根本上颠覆商标权的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