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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注册商标权的相对性
    2013年商标法第15条和第32条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都没有划定相同和类似商品的范围,是否意味着可以不受这些保护范围的限定,而可以在非类似商品上受保护?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既然注册商标以及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均以相同和类似商品为保护范围,一般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显然不能超过注册商标和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否则会与商标权为相对权的立法政策相抵触。

    在实践中,有人主张在非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虽然不能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进行跨类保护,但可以根据该法第44条第1款的“不正当手段”的规定予以宣布无效。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当的,因为以该款规定对于未注册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同样是违背不予跨类保护的商标权为相对权的立法精神的。而且,倘若如此适用法律,也规避了该法第32条的规定,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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