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一般商品的地理标志保护
《 TRIPS协议》继承了此前公约中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分层次保护的做法,即把地理标志产品分为一般保护与特殊保护并强化对特殊产品的地理标志实施特殊保护。所以《 TRIPS协议》把葡萄酒和烈性酒拿出来进行特殊保护,而对其他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一般保护。
但是地理标志一般保护在《 TRIPS协议》中的保护水平并不低。结合《TRPS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来看。给予地理标志提供的一般保护如下:
使用任何手段,在商品的设计和外观上,以在商品地理标志上误导公众的方式标志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并非其真正原产地的某个地理区域;作任何在1967年《巴黎公约》第十条意义内构成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使用
从以上规定来看,首先,禁止误导性的方式使用地理标志和误导性的暗示,该误导性的标志或暗示客观上造成了人们对产地误解。如何理解误导是颇费周折的事情。但是欺骗和虚假的使用地理标志就是明显的误导。其次,禁止构成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使用地理标志。而这里的构成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使用是在1967年《巴黎公约》第十条的框架内。结合1967年《巴黎公约》第十条来看以下行为是禁止的:
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的货源标记、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标记的情况;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场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 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场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明;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