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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时的处理
    目前来看,既有以美国为首的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模式,也有法国的专门法保护模式,还有以中国为首的商标法和专门法共处的混合保护模式。这样地理标志可能会以商标形式存在,也可能以地理标志形式在,甚至是商标和地理标志共存在。如此势必造成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如何来解决这种冲突,TRIPS协议》在处理采取了地理标志优先保护的原则。《 TRIPS协议》第二十二条之第三款规定:若某种商品不产自于某个地理标志所指的地域,而其商标又包含了该地理标志或由其组成,如果该商品商标中的该标志具有在商品原产地方面误导公众的性质,则成员方在其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或应利益方之请求应拒绝或注销该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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