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针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标志保护
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标志保护是由美国烟酒税收及贸易管理局对其进行严格管理。美国也按照《TRPS协议》的要求对其实行更高水平的保护。不过由于美国和欧洲的重名较多,所以,美国《商标法》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和《 TRIPS协议》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解决这一问题,即允许原来重名的产品继续使用原标识。而且,美国烟酒税收及贸易管理局还通过和欧盟及其他国家签署备忘录的方式解决重名问题。
美国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现在美国烟酒税收及贸易管理局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中。
在美国,对于葡萄酒和烈性酒的保护较为特别,不仅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上与其他产品相区别,而且还有行政机关专门负责对葡萄酒、烈性酒的地理标志保护。美国烟酒税收及贸易管理局对葡萄酒、烈性酒的地理标志保护主要通过将地理名称划分通用名称、半通用名称和非通用名称三个类型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通用名称就是指原来具有地理意义的名称现在已经变成了某类或某种葡萄酒的通用地理名称,如Ⅴ exmouth(苦艾酒)和Sake(日本米酒)。
半通用地理名称指原先具有地理意义的名称已被消费者看作某类或某种葡萄酒的通用名称,但是可以用于非产于该地理名称的其他葡萄酒生产地生产的葡萄酒上,如: Angelica(安吉里卡)、 Burgundy(勃艮第)Claret(克拉特)、 Chablis(夏布利)、 Champagne(香槟)、 Chianti(基安蒂)、 Malaga(马拉加)、 Marsala(马尔萨拉)、 Madeira(马德拉)、 Moselle(摩泽尔)、Port(邦特)、Rhine wine(syn.Hock)(莱茵酒、又称福酒)、 Sauterne(索蒂恩)、 Haut sauterne(浩特索蒂恩)、 sherry(雪利)和 tokay(托卡伊)。非通用名称指只用于该名称所标示的地理来源的葡萄酒地理名称,具体可以分为显著性非通用名称和不具有显著性非通用名称。显著性非通用名称如: Bordeaux blane(勃朗峰波尔多)、 bordeauxRouge(波尔多茹日)、 Graves(格瑞福斯)、 Medoc(梅多克)、 Saint- Julien(圣?朱利安)、 Chateau Y quem(衣魁木)、 Chateau margaux(玛歌)、 Chateau Lafite(拉菲)、Pommard(波马尔 Chambertin(茶母贝坦)、 Montrachet(蒙特拉切特)、 Rhone(罗恩)Liebfraumilch(莱茵)、 Rudesheimer(吕德斯海姆)、 Forster(福斯特)、 Deidesheimer(戴塞姆)、 Schloss Johannisberger(施洛斯)、 Lagrima(拉格瑞玛)和 Lacryma Christi(拉卡瑞玛),不具有显著性非通用名称如: American(美国)、 California(加福尼亚)、 Lake erie(伊利湖)、 Napa Valley(纳帕谷)、 New York- State(纽约州)、 french(法国)和 Spanish(西班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