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理标志保护评价
美国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优点:首先,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有很多的相似之处,采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避免了专门法保护模式下商标与地理标志多头管理带来的混乱,并避免了同一产品既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又申请注册商标保护的双重申请,减轻申请者经济负担。而且有利于统一管理,方便消费者维权。其次,商标局是一个国家早就设置的部门,有着成熟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胜任工作的装备及工作场所。由商标局管理地理标志,可以实现既有资源的充分利用,并可以避免地理标志专门管理过程中的机构重设,可以节约大量的政府财政支出。再次,由于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共性,这就造成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冲突的问题一直是个棘手问题。如果不同部门管理,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可能会加剧这种冲突的可能性,有商标局统一管理,可以更好地协调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而且无论是商标还是地理标志都需要建立用来检索的数据库,统一数据库的建立,可以有效避免商标和地理标志在未来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可以防患于未然。最后,商标和地理标志都是私权,在现实运作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权利被侵犯事件的发生,而商标局统一管理,有利于执法的统一性。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的缺点:首先,尽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把商标和地理标志确定为私权。但两者还是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商标作为私权基本上能达成共识,而且现实中商标已经是非常成熟的知识产权。但是地理标志的私权性质一直存在着争论。地理标志权的法律属性问题,国内学者尚未达成共识,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地理标志权属于公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地理标志权是一种私权,而不是公权。所以地理标志权的归属也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四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权归国家所有;第二种观点认为,地理标志权属于该地理区域内所有的生产者所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地理标志作为一种财产,应当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的居民共同所有;第四种观点认为,地理标志权归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生产者和经营者集体共有。
因此,作为纯正私权的商标在管理方式上与具有一定公权性质的地理标志应该加以区分。其次,要认识到地理标志的特殊性。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是作为产业工具进行管理的,由商标局管理,其产业工具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欧盟将地理标志作为农产品质量提升计划的一部分,通过运用共同农业政策,大大加快了其农业现代化进程。
这充分体现了地理标志的产业价值。最后,地理标志在申请过程中与商标存在着较大差异,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并不包含质量要求,甚至是没有实际使用,地理标志则不然,地理标志产品早已经存在。地理标志更多地是为了保护、传承这种产品,保持产品的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所以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是要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的产品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③而商标局显然难以胜任这些工作。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也发布了很多,所以在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程序和内容与商标有着较大差异。因此,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单一保护模式,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地理标志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