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对伪称商品原产区以及虚假描述的处理
美国1946年《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禁止伪称商品原产区以及虚假描述中规定:
第一,任何人伪称商品的原产区或进行任何虚假的描述或说明,不论用文字或符号标示,并黏附或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上或商品容器上从事商业经营,以及那些明知商品的原产区或说明属于虚假,仍然从事承运、商业经营或转手他人承运或经营者,均应在下述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在被伪称为原产地地区任何从事商业经营者提起的诉讼,或由任何认为这种虚假描述或说明已经或可能将会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人提出的诉讼。
第二,凡带有违反本条规定的标志或标签的商品,均不得进口到美国或通过美国海关。根据本法禁止通过美国海关的商品的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可以根据《关税法》提出抗议或申诉以取得追索权,或在货物被拒绝进口或押留时,根据本法取得补救。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伪称商品的原产区或进行任何虚假的描述或说明,“任何人”不仅包括了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还包括从事承运、商业经营或转手他人承运或经营者。这些人要在因此而构成的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不仅仅是地理名称,还包括能象征此地理名称的符号表示。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侵犯地理标志的海关措施,包括禁止通关,提出抗议,拒绝进口或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