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46年商标法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
美国1946年商标法第四条关于可取得注册的集体标志和证明标志规定:商业上使用的集体标志和证明标志,包括原产地标示须按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予以注册,其注册方式和效力与商标相同;注册可由个人、国家、州、市等提出,他(它)们对请求注册的标志的使用享有合法的支配权,不管他(它)们是否拥有某个工业或商业营业所;上述标志注册后与商标一样享有本法规定的保护,但如果在上述标志的使用中虚假地将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描述成该标志所使用的或相关的物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或者是服务者,则不在此列。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可专为集体标志和证明标志设立注册。根据本条的申请和程序应尽可能与商标注册中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本条就地理标志说明了几个问题:首先,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标示)须按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予以注册,其注册方式和效力与商标相同;其次,用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具体方式为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再次,地理标志的注册主体可以是个人、国家州、市等,并且他(它)们对请求注册的标志的使用享有合法的支配权;最后,禁止标志的使用中虚假地将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描述成该标志所使用的或相关的物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或者是服务者。与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不同,美国的地理标志主体包括个人、国家、州、市。
既然可以用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就要明确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的含义。所以美国1946年《商标法》在其第四十五条解释与定义中规定:本法目的条款中定义了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由标志所有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使用于其产品或服务上,以证明这种产品或服务的地区或来源、使用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征的标志,或证明由某一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成员在该产品或服务上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标志。集体商标,由合作社、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标或服务标志,以及用以表示联合组织、协会或其他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志。可以看出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都可以适用于产品或服务。不同的是证明商标证明的是产品,而集体商标证明的是身份。而且对于证明商标,商标所有人不得使用该商标,对于集体商标则由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可获得商标法的保护。此外,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并不具有垄断性和独占性,任何其他公司或个人,如果达到了上述商标所具备的条件,均可以向持有人提出申请使用上述商标。①这在中国也有所体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