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概述
法国主要以原产地名称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基于法国对《巴黎公约》体系的重要影响,法国不断地强化和完善其原产地名称的保护。自1994年由欧美主导的《 TRIPS协议》签订以来,出现了与原产地名称平行的地理标志概念。尽管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在称谓上不同,或许其在细微之处存在差异,但是其实质却是相同的。目前来看,法国国内法中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平行使用,但是鉴于法国作为世界上老牌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国,其国内依然采用原产地名称保护地理标志,尽管其官方法律中也有保护地理标志的规定。目前来看,法国存在着原产地名称的专门保护模式与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模式。虽然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都是标记,但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在《法国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中,而原产地名称保护是由专门的《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法》来完成的。
法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可追溯到100多年前。世界上第一个把货源标记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巴黎公约》就是1883年3月20日在其首都巴黎签署的。多年来,在法国已实施原产地域保护的品种达423个,几乎占欧盟的1/2,形成了以香槟酒、干邑酒为代表的一大批著名地理标志。法国的地理标志保护之所以走在世界前列,与它的悠久历史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很大关系。1905年8月1日通过的《1905年8月1日法令》是法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开端。1919年5月6日颁布的《原产地名称法》(1996年最后修订,现称为《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法》)与1930年3月26日颁布的《制止虚假产源名称法》是法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基本法。另外,1992年7月1日颁布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立法部分)与《法国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中对原产地名称或地理名称的使用、注册也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些法令、法律和法规构成了法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法律规范,并对其他国家保护地理标志产生了深远影响。①更加重要的是,法国地理标志形成了强大的产业,其行业协会在全球设立分支机构以维护其地理标志。以中国为例,1997年,青岛市工商局处理了山东省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非法使用“香槟”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其停止销售。2010年,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31467号《关于第3367354号“香槟”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31467号裁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2010年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广州原野化妆品有限公司第1745363号“ CHAMPAIGN”注册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2年2月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对北京圣焱意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七星红葡萄气泡香槟”等饮料商品含有“香槟”或“ CHAMPAGNE”字样的不正当竞争的商标提起侵权诉讼。在这些涉及地理标志纠纷的诉讼维权过程中,其行业协会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国行业委员会通过一系列的全球诉讼,不仅维护了其地理标志的正当权益,而且通过诉讼还宣扬了其地理标志产品,提高了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
法国《1905年8月1日法令》标志着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发端,尽管在这之前也有一些法令保护货源标志,缔结了《巴黎公约》,但是都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原产地名称保护。
《1905年8月1日法令》的重要内容就是将原产地名称的命名权统一由政府机构行使,而不允许生产者和经销者自行宣称葡萄酒的原产地名称。根据《1905年8月1日法令》,由中央政府在各个地方的代表决定哪个区域能够使用某个原产地名称。①该法令将原产地名称的命名权统一由政府机构行使,这正是其意义所在。但是正因为如此,代表中央政府行使命名权的代表随意命名原产地名称,不同的命令之间相互矛盾。这不但使该法限制原产地的目的无法实现,损害了原产地名称的声誉,还引起了不同地区生产者的不满和矛盾。②正因为如此,引起法国当局重新审视其原产地名称,并不断修改完善。1919年颁布《原产地名称法》,经过不断修改,1996年最后修订后形成《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