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法》
《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法》铸就法国原产地名称管理的基本格局,对欧盟以及世界地理标志都有着深远影响。
(一)该法原产地名称的界定
该法第一条就界定了什么是原产地名称。该法第一条就说原产地名称就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一个地方的名称。来自这个国家这个地区或地方的一种产品的质量或特点是由当地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而形成的。符合这种条件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名称构成了商品的原产地名称。把该定义与《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的定义以及《TRPS协议》的地理标志定义进行比较,可见该定义的巨大影响。中国在对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进行法律界定也是如此。
(二)法国对原产地名称性质的认定
虽然法国在《1905年8月1日法令》就把原产名称的命名权收归国有,由政府对原产地名称统一认定,禁止生产者自行决定,但是法国仍然承认原产地名称是私权。所以该法第七条规定:原产地名称永远不能被认为有通用性并且永远不能成为公产。结合该法第十条规定:葡萄酒制品的原产地名称永远不能视为表示通用特征并落入公产。尽管法国当局在对于原产地名称认定和管理中带有很强的国家色彩,但是并不想把其变为公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防止原产地名称的通用化。而且根据各国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通用名称不得成为地理标志,而且一个国家的地理标志要获得他国保护,就必须在本国已经受到保护。如果地理名称通用,那么就丧失了成为地理标志的资格。这正是法国禁止原产地名称成为公产的重要原因。
该法规定了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诉讼程序。
根据该法的规定,涉及原产地名称诉讼可以是民事诉讼,也可以是行政诉讼,也可以进入刑事程序,进行轻罪诉讼。诉讼的主体是符合利益条件的任何人、任何工会和任何联合会。无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禁止在非享有原产地名称的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标签上、商业用纸上、发票上使用原产地名称的说明,从而防止这种说明易造成对产源的混淆。民事诉讼要在有争议的原产地名称的产品产地进行。民事诉讼可以经过三审,一审不服可以上诉,仍然不服可以到最高法院控告。事关原产地名称的诉讼中,如果没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则由政府通过行政法院的法令来划定生产的地理场地,确立标有原产地名称的一种产品的质量或特点。并且,受到轻罪损害的任何人和符合利益条件的任何联合会和协会,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典有关规定,构成(刑事案中)要求损害赔偿的原告。
(三)法国原产地名称的管理
法国的原产地名称由专门机关即国家原产地名称局负责管理。具体由三个委员会构成,分别为:葡萄酒、烧酒、苹果酒、梨酒以及苹果、梨或葡萄酒为主的开胃酒国家主管委员会;奶制品国家委员会;上述当局所负责的产品之外的国家产品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专业人员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及特别是有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知名人士。
法国对于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不仅制度严密,而且非常严格。尤其注重对葡萄酒的保护,更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尽管国际公约中对葡萄酒的地理标志进行额外保护。法国在该法中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条款。该法规定来自直接生产的杂产品种的葡萄酒,任何情况下都无权使用原产地名称,并且无权使用原产地名称的葡萄酒,也棼止使用诸如“园圃”、“城堡”、“区域”、“压榨机”、“塔”、“山脉”、“海岸”、“葡萄产区”、“专卖”等词汇以及使人误认为是原产地名称的其他任何表达方式。此外,在无权使用原产地名称的葡萄酒、泡沫葡萄酒及冒气泡酒的名称中,禁止使用“面上有微沫的(香槟酒)( Crem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