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地理标志保护的特色
1.开创中国地理标志先例
国家工商局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不仅走在了前面,而且态度非常明确,尽管当初国内法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工商局援引《巴黎公约》,切实担负起了条约必需遵守的义务,树立起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为今后的地理标志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创造了良好开局。这具体体现在1987年发布的《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函》该函明确指出: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义务遵守该公约的规定。若外国委托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你局应责令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丹麦牛油曲奇”这一名称,以保护《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原产地名称在我国的合法权益。
2积极推动国内地理标志创建
国家工商局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认识到其重要性,发现国外已经非常重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而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是空白。有许多符合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并没有进行地理标志认证。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中国公众对地理标志认识上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原因。但是工商局创造性地开展了工作,积极推动我国地理标志工作的开展,其中1988年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龙口”名称的意见》中指出:为了有利于保护山东省的拳头产品,发挥烟台地区名特产品的优势,防止滥用龙口名称的现象在目前国家尚无产地名称或原产地名称保护法的前提下,建议你局请山东省政府主持,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统一对龙口名称的认识,并制定相应的保护产地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的地方性的暂行规定及相应的保护措施。
3.地理标志个案保护突出
国家工商局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在世贸组织成立前,即TRIPS协议》对于葡萄酒地理标志实施特殊保护之前,工商局就对葡萄酒地理标志作出了特殊保护,保护水平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1989年,工商局在其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 Champagne字样的通知》中明确指出:香槟是法文“Cha的译音,指产于法国Champagn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它不是酒的通用名称,是原产地名称。并进一步要求: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的外国(法国除外)企业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 Champagne"或“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字样。对现有商品上使用上述字样的,要限期使用,逾期不得再用。除此之外,还重申了如此做的理由是:原产地名称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容之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有义务保护原产地名称。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有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不仅如此,在相隔七年之后,工商局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了对香槟的地理标志保护。在1996年发布了《关于依法制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 Champagne”字样行为的批复》,并指出执法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时隔七年,中国已经是世贸组织的重要成员国,《TRPS协议》对我国产生约束力,继国家《商标法》和国务院《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地理标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之后,工商局进一步把工作推进了一步,即在其2003年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说,这样一来,葡萄酒的保护已经完全处在世界先进水平。
4.地理标志国际交流和合作颇有成效
商标局积极参与国际地理标志法律的制定、交流活动,每年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及“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会议,代表我国政府发表有关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的意见,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主张我国的权利与利益。2000年,在中美商标与版权有关问题的研讨会上,商标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就《 TRIPS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等问题进行交流。2001年,在我国与墨西哥入世谈判中,商标局代表我国承诺将根据我国法律保护墨西哥龙舌兰酒地理标志产品。2004年,商标局与欧盟实施了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商标和地理标志,并举办了该项目下的地理标志国际研讨会。2005年5月,商标局与澳大利亚联合举办了“中澳地理标志研讨会”项目。2005年11月,商标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了“战略性利用商标促进经济暨农村发展地区研讨会”,交流利用农产品商品商标及地理标志促进农村发展的经验,同时,举办了我国地理标志工作成果展览。2005年12月,商标局与泰国商务部签署了“中泰地理标志活动专项行动计划”。2006年5月,商标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联合举办了“中美地理标志保护研讨会”。2007年6月,商标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世界地理标志大会”。2009年11月,商标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在重庆召开了“亚太地区地理标志国际研讨会”。但是回顾工商局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并非没有遗憾。在类似香槟的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如何做到利益平衡还需要讲究一下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