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保护需要注意的问题
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地理标志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都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目前,地理标志保护既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受到社会的普遍关心和重视。地理标志保护是一个新的课题,需要认真研究。
我国《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是援用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概念。《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使用的是“原产地名称”概念。欧盟各国则同时使用“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两个概念。我国《商标法》所称的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在欧盟各国,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概念是有区别的。两者虽然都强调商品特色和该地理来源相关联这一因素,但原产地名称要求商品的原料、生产、加工或者制作都必须在该地理来源内进行。地理标志则可以允许部分原料来自其他地区,但加工或者制作则必须在该地理来源内完成。相比较而言,地理标志比原产地名称的标准要宽泛一些。
地理标志保护源于消费者对特色产品的消费需求和生产者对特色产品生产地域的保护需求。随着社会生活资料的日益丰富和消费的多样化,消费者越来越重视产品的特色、质量,而不是数量,而这种对产品特色、质量的追求,产生了要求其地理来源可以识别和确认的需要。这就是地理标志“外部经济”和“不经济的外部”。
地理标志“外部经济”是指非地理标志权利人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正向收益而不付任何成本。商品由于来源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它所具有的品质、声誉是其他同类或相似商品所不具有的,因此就具有了较强的竞争力,如果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表示的地理来源的商品使用了该地理标志,这无疑会给其带来超过它本来的经济利益而不必支付任何成本可以称之为“经济溢出”。
“不经济的外部”是指不具有地理标志使用权的他人使用或滥用该地理标志给正当权利人造成的经济、名誉上的损害,而这种损害对正当权利人的威胁是巨大的。来源于地理标志的“真品”在本国是要经过严格的质量管理的,不是任何企业的商品任何质量都可以达标的,而仿冒商品就不会有这种约束,质量参差不齐。从而对“真品”造成损害,人们就会丧失对“地理标志”的信任和追随。这种“不经济的外部冲击”可以称之为“不经济溢入”。
在国际贸易中,“经济溢出”效应和“不经济溢入”效应对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的影响是巨大的,少说会失去一国市场,严重地甚至会失去整个出口市场。①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可以使消费者的利益和生产者的利益在一个框架内得到共同保护。地理标志保护涉及的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和食品。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历史悠久,资源丰富。地理环境和气候环境的多样性,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决定了有特色品质的农产品、食品的丰富性。因此,积极推动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在我国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地理标志保护有利于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富民工程,也是我们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农”工作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发展过程当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要建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国是个农业大国,也是地理标志资源大国。结合地理标志现状和国际发展趋势,国家层面要建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提出要适时做好地理标志国家立法的工作要求。所以,有必要推动国家建立国家层次上的法律制度。第二,从社会来讲,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强,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大。与世界上地理标志保护发达的国家相比,虽然原产地保护有近三十年的历史,但是我们国家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刚刚开展了十年多一点时间,全社会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认识还不够普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也需要媒体大力宣传,让全社会、企业和消费者都了解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同时也使大家,使消费者,使我们的企业能够成为地理标志保护的受益者。第三,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开展时间比较短,各地对发掘、保护、扶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还有待进一步配套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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