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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价值
    党的十八大提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因此,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最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地理标志管理工作要做到紧跟党中央的战略部署,与时俱进,大力做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努力运用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为全面繁荣农村经济作出贡献。提高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有重要意义,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地理标志规定精神,实实在在地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为促进农民增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地理标志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重要作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既非常重要又很有必要,所以,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尽职尽力地做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吴仪曾在《关于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的报告》上批示:“运用商标和地理标志来促进农民增收,这是个好办法。”

    地理标志在知识产权方面表现为战略性价值。当今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地理标志的保护,以不断提高本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地理标志保护已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问题。在制定《TRPS协议》的谈判中,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引人注目。在世贸组织的新一轮谈判中,地理标志的保护仍然是一项重要议题。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和墨西哥谈判保护其龙舌兰酒地理标志。加入世贸组织,一方面,为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我国的农产品也要面对来自国外农产品的激烈竞争。加强地理标志工作既是我国农产品走出去的需要,也是我国农产品应对国外挑战的有效举措。地理标志是一种知识产权,这个知识产权保护的背后,蕴含着经济利益,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经济增长的有效战略,地理标志更加受到各国的重视。知识产权并不能够解决我们面临的所有挑战,但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是将智力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①地理标志标识着这些特色产品的来源,它是一种标识特色产品来源地的标志,同时表明这些产品具有好的质量、好的信誉。地理标志产品不仅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来源的信息,满足消费者追求真实产地的愿望,同时还意味着向消费者提供了对产品具有某种特定质量的保证。作为名优产品,特别是货真价实的名优产品。它的价格会大大高于普通商品,许多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保护以后,产品的价格比原来所卖的价格翻了一番,有的翻了数番。

    中国虽然历史悠久,创造了很多特色产品。但是目前大家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认识还不够高,产品生产还大部分处在粗放阶段,产品质量还不够稳定,附加值也不够高。只有通过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引导生产者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生产,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提高特色产品的质量,把潜在的优势转化为生产力,这样才能够使产品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比如法国的波尔多,自然资源并不丰富,而是因地制宜,把发展葡萄种植业作为优先考虑产业,充分挖掘当地资源。目前,波尔多葡萄酒已成为世界知名品牌,通过长期积累,已经使当地的葡萄酒产业立于不败之地,并带来了丰厚利润。地理标志可以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被欧盟所证实,我国《知识产权纲要》也要求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生产力。所以,地理标志也成了世界贸易组织重点讨论的知识产权,并在达成的协议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承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并通过修改国内立法兑现承诺。但是要看到我国的地理标志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国际竞争中,只有我们充分发展了地理标志并给予有效保护后,我们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才能真正地兴旺发达,打入国际市场。要看到在将来的农业竞争中更加复杂多样,既有基于科技创新带来的革命性竞争,也有维护传统产业和技艺的内在传承。

    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是其价值的具体实现。要充分认识农产品地理标志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地理标志是无形资产,可以为相关产品无限地提供附加值。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是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搞活农产品流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要成为商品走向市场并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就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农产品市场化程度越高,相关知识产权在促进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就越重要。

    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促进农民增收中主要能够发挥以下几项作用:一是带来产品增值。地理标志一旦与优质或特色农产品结合,就形成品牌效益,其无形价值即可向产品转移,通过市场形成有形的附加值。二是促进规模经营。地理标志具有知识产权产生的效益无数量限制的特点,因而可以给予无限多的同种产品以同样的附加值,这一特点顺理成章地鼓励了规模经营,可为农业增加效益。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程度的提高,扩大了农业人口的就业,从而提高了农民收入。三是扩大出口。在国际市场上,没有显著区分的农产品毫无竞争力可言。我国农产品出口过去在这方面有很多的经验和教训。地理标志保护可以直接造福农民,使农民快速受益。

    “地理标志”的概念在世贸组织《 TRIPS协议》第二十三条中有明确表述我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并受到保护。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此后,地理标志保护一直是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之所以在国际上受到重视,是因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关系到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关系到传统优势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利益甚至是国家的重大利益。从法国地理标志产业发展来看,法国约25%的农户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中受益。法国葡萄酒之所以能够长久地享誉全球,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有力的地理标志保护。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地理标志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应当能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从理论上看,地理标志产生的附加值主要体现在生产和经营两个环节。而我国的现状是多数农民处于分散的个体生产者状态,缺乏资金和能力,也不具备组织规模生产和经营的条件。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为改变这种状况提供了可能。

    从地理标志的性质来看,地理标志是经过农业生产者多年使用创造的显著性标志,对消费者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因此,只要这些生产者形成一个整体,通过一定的程序使该地理标志受到保护,就可以使集体受益。同时,个体农民亦可正当使用。因此,地理标志为个体生产的农户提供了可以无需自创品牌而分享品牌利益,无需形成规模而分享品牌附加值的可能。

    从实践中看,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开展,支持了特色农业的发展,促进了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扩大了农产品的出口,增加了农民收入,受到了有关方面的肯定和广大农民的欢迎。如“章丘大葱”地理标志注册后,种植大葱成为了当地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安吉白茶”地理标志注册后,安吉白茶成为了安吉农业结构调整后的主导产业;“漳州芦柑”地理标志注册后,漳州芦柑走出了国门,打入了东南亚市场。

    从地理标志资源来看,我国地大物博,自然人文因素多样,在悠久的历史中形成了大批具有浓厚地域特点的农副土特产品。这些产品特殊的品质已经自然地形成了品牌效益,成为几乎没有开发成本的“地理标志”资源。例如山东的龙口粉丝、云南的普洱茶、新疆的库尔勒香梨、内蒙古的库伦荞麦、甘肃的岷县当归、浙江的金华火腿、重庆的涪陵榨菜,等等。此类产品遍及所有省、市、自治区与广大农民具有普遍的联系。尤其在西部地区,由于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品质独特的产品种类繁多,利用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更是可以大有作为。我国农副土特产品是一座宝库,它与中华灿烂的历史文化紧密相连,这是任何国家都无可比拟的,而地理标志正是打开宝库大门的一把钥匙。

    地理标志科学发展是价值实现的保障。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大力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将现有的自然条件、法律法规、国际规则等不同的资源有机组合成以地理标志体现的无形资产,通过国内国外两个市场转变成农产品附加值,从而提高农业产值,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今后要进一步切实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加大农村地理标志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指导工作,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沟通机制。只有把地理标志事业做到实处,才能产生效益。因此,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至关重要。在落实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充分认识地理标志工作为促进农民增收服务的长期性。解决“三农问题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因此,地理标志工作为广大农民增收服务也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要把地理标志工作为农民增收服务放到战略性任务的高度来认识,做好长期打算,并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在此过程中,要老老实实地尊重客观规律,切忌急功近利。

    其次,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因此,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是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各行政管理部门应从职能出发,努力启动和推动各项地理标志工作,为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提供一切可能的服务。但每个管理部门不可能独立完成这项任务,必须依靠与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并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才能完成。要在各级各部门之间达成运用地理标志可以帮助农民增收的共识,并建立有效联系机制,各司其职,沟通协作,形成做好工作的保障体系。

    再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理清加强地理标志工作的思路。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应联合有关部门主动组织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地理标志”资源的状况,研究发展地理标志的可能性,列出本地区已注册和尚未注册的地理标志的清单。在此基础上,对已注册的地理标志进行跟踪服务,指导解决地理标志使用和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对尚未注册的地理标志,帮助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指导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为发展地理标志产品提供良好的法律保护服务。要区分有无地理标志使用、有无注册保护等不同情况,对地理标志使用与注册所产生的效益进行定量分析,为推动地理标志直接为经济服务提供有力的实践依据。

    最后,发挥“典型”的力量引导农民自觉利用地理标志增加收入,地理标志工作经验表明,运用地理标志增收只有被受益人所认识,并成为其自觉行动,才能产生效益。我国农民历来“讲求实际”。树立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用地理标志增收的典型,是转变农民观念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要注意培养先行的“典型”,不仅为农民提供“远”的典型,更要为他们树立看得见、感受得到的“近”的典型。同时,要采取广大农民、中介组织和有关人士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利用地理标志增收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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