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中国法律渊源
1.商标法
中国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承担保护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义务。商标局于1987年发文保护“丹麦牛油曲奇”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国家工商局于1989年发文保护“香槟”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1989年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局作为原属局,开始受理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转来的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1993年国务院批准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工商局于1994年12月30日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从1995年3月1日开始受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
2000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于2001年新修正的《商标法》正式增加了“地理标志”概念,明确“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在配套实施的《实施条例》中可以利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重新修订并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对地理标志保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质检法规
从1994年开始,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与法国农业部、财政部、法国干邑行业办公室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1999年8月17日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并开始组织原产地域产品认定和保护工作。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取代了1999年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并且,要求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1年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该规定一致。
国家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
3.农业法规
2004年1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2004]第200号),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积极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
该通知要求,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地域的确认、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和评价、生产基地和市场流通中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
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令,颁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i日起施行。
2008年,发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两个文件。同年,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9个配套技术性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步入正轨。
自2008年2月1 El起全面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截至2010年12月,全国已有365个传统地域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获得农业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和颁证。湖南省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却有18件,占中国农业部获准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总数364件的4.9%。
国家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