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皮草城”岂能想用就用?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西安有家“锦绣海宁皮草城”,这引起了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宁皮革城公司)的注意,经调查,海宁皮革城公司认为锦绣海宁皮草城的所属公司锦绣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下称锦绣商贸公司)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是将其告上了法庭。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陕西高院)审结了海宁皮革城公司与锦绣商贸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锦绣商贸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锦绣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海宁皮革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万余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企业在商业运营和广告宣传中不可避免地会碰到需要使用地名、弱显著性标识的情况,但当这些地名、标识已构成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权益的内容时,企业要谨慎把握合理使用的边界,要善意地、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应避免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海宁皮草城”引发争议
据了解,海宁皮革城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25日,曾用名“海宁浙江皮革服装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宁中国皮革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市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投资管理,物业管理等。该公司于2013年经核准取得第9899736号“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36类“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经纪等”。
锦绣商贸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经营范围为商贸市场的开发、运营,电子商务,物联网技术的开发、运营。锦绣商贸公司经营的锦绣国际商贸城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海宁皮革城公司诉称,锦绣商贸公司从2016年5月至2019年12月持续使用“海宁皮草城”等名称,比如在室内营业场所使用“海宁皮草城”名称、在室外举办“锦绣海宁皮草城”开业典礼和营销活动。据此,海宁皮革城公司认为,锦绣商贸公司侵犯了海宁皮革城公司商标专用权,此外“海宁皮革城”名称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锦绣商贸公司使用“海宁皮草城”等名称的行为,攀附了“海宁皮革城”名称的知名度,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锦绣商贸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海宁皮革城公司将锦绣商贸公司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锦绣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0万余元。
锦绣商贸公司则辩称,其对“海宁皮草城”的使用是合理使用,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二审判决被告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虽然海宁皮革城公司对“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注册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宣传和长期的使用,但锦绣商贸公司使用的“锦绣海宁皮草城”“锦绣海宁国际皮草城”“西安锦绣(海宁)皮草城”“海宁皮草城”标识与原告的“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告使用的标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被告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该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销售数据、宣传材料、获奖记录可以认定原告使用的“海宁皮革城”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服务名称,但被告在“海宁皮草城”中使用“海宁”系对商品地理来源的描述,虽然与“海宁皮革城”仅一字之差,但被告已经进行了合理避让,并不会引起误认。此外,被告在对外宣传中使用的“西安锦绣(海宁)皮草城”等均与“海宁皮革城”区别明显,因此,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海宁皮革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陕西高院。陕西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海宁皮革城公司成立于1999年,在全国多个省市持续使用“海宁皮革城”作为服务名称,投入了巨额宣传费用,进行了广泛宣传,海宁皮革城公司先后获得了诸多荣誉,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海宁皮革城”服务名称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经与海宁皮革城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故应认定“海宁皮革城”服务名称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该案中,锦绣商贸公司在其经营的锦绣国际商贸城的室内、外使用了“海宁皮草城”“锦绣(海宁)皮草城”标识,由于这些标识中均含有“海宁皮草城”字样,施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为锦绣商贸公司与海宁皮革城公司具有特定联系,故应认定锦绣商贸公司使用“西安锦绣(海宁)皮草城”等标识与海宁皮革城公司的“海宁皮革城”构成近似。锦绣商贸公司擅自使用“西安锦绣(海宁)皮草城”等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陕西高院改判锦绣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海宁皮革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万余元。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就该案联系采访了海宁皮革城公司诉讼代理人及锦绣商贸公司,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应。
合理使用地名标识
罗思中国商标业务负责人崔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涉及地名使用的界限问题。通常情况下,含有地名的商标或含有地名的标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服务名称时,其所获得的保护相对较弱,他人可以主张对地名的合理使用从而进行抗辩,如该案中,被告在抗辩时就声称对“海宁”的使用是合理使用。
不过,一旦含有地名的标识注册为商标或者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服务名称,对地名的使用就必须注意合理使用的界限。
那么,怎样属于合理使用?崔红谈到,使用人需对地名进行善意使用,即真实、准确地使用地名信息以表明其货品确实来自某地或者与某地存在某种关系。该案中被告销售的产品并非全部为皮草、皮革类产品,还包含内衣产品等,这样的使用难免没有“搭便车”的故意。从使用方式上看,应以非商标性的方式使用,并且该使用是必须且合理的,是为了说明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该案中被告在商城、店铺标识中的对“海宁”大量、突出的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对于相关企业,崔红建议,对于权利人而言,应该关注市场动态,防止他人使用已经获得较高知名度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名称。如果此商品名称或者服务名称具备可注册性,应当及时注册商标,从商标角度同时进行保护。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在选择商品名称或者服务名称时,应提前检索是否与他人的在先标识近似,是否有侵权风险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风险,同时,在使用中切实做到合理使用,避免因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得不停止使用和承担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