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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诉讼收集、保全证据
    为证明电子商务平台中存在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告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侵权证据,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然而,由于网络信息具有变化快、易篡改等特性,故在涉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通常会采用公证形式保全涉案侵权信息。

    (一)传统公证模式

    在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方一般采用传统公证模式保全侵权证据,即到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涉案侵权信息。依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处收到权利人提交的公证申请书会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并指派公证员对电子商务平台中的涉案侵权信息依法进行公证保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网络信息易篡改、变化快,故在公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严谨、不规范等程序性瑕疵,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方针对上述程序缺陷亦会提出质疑。通过检索在先判例可知,实践中确有部分涉网公证因操作不规范,最终导致未被法院采信,进而影响了维权效果。

    1.清洁性检查

    在涉电子商务侵权公证过程中,为证明涉案侵权信息真实存在,公证员通常会采用网页截屏或屏幕录像等方式保全涉案侵权信息,用以体现公证过程、内容的客观性。然而,由于网络技术发达、极易篡改,在公证时若不事先对公证所用手机、电脑、硬盘等存储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很容易出现公证造假情形,即公证保全时的网页截屏、屏幕录像很可能并非客观网络状态,而是调取自指定服务器、存储设备上的预存内容。

    在公证过程中,为确保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根据《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应首先对公证设备做清洁性检查。①若在PC端公证,应先检查Windows系统中HOST文件,用以证明其未擅自修改HOST文件,亦未将该公证电脑绑定至特定服务器,同时,还应对所使用浏览器的历史记录、表单数据、下载记录、临时inter-net文件等信息做删除处理,以此确保该浏览器的清洁性。另外,若通过手机、Pad等移动终端进行公证保全,应先恢复上述移动终端设备的出厂设置,以确保该设备未预存图片、视频等内容,亦未对该设备做特殊设置。

    (二)电子取证存证模式

    在我国,因公证处地位特殊、公证传统久远、程序严格等因素,导致通过传统公证模式保全的证据法律意义非凡,其证明效力极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公证员所公证事实可被直接推定为案件事实。当然,传统公证模式也存在固有缺陷,且在信息网络时代愈发凸显,比如效率低、费用高、程序繁琐、公证时间不灵活等。

    有鉴于此,近年来电子取证存证模式应运而生,并取得了长足发展。与传统公证模式相比,电子取证存证模式不但快速、便捷,而且成本极低,能有效满足权利人对大量保全网络证据的需求。同时,在电子取证存证模式中,证据保全的主动权亦由传统公证模式下的公证员转移至权利人手中,权利人可根据维权需求随时随地保全网络侵权信息。

    在2015年电子取证存证模式刚兴起时,法院普遍对该新生事物较为警惕,相当一部分法院不认可该取证存证模式,然而,随着电子取证存证技术的发展与成熟,以及法院对网络取证难点或痛点的认识深化,自2017年始,电子取证存证模式逐步开始获得法院认可,甚至,在部分法院出台的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该类证据的审查方法和审查标准,这无疑大大提高了电子取证存证模式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

    (三)申请调查取证

    在涉及电子商务侵权案件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经营期限、销售数额等重要证据,均掌握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手中。对于上述重要证据,权利人往往无能力、更无途径获知,只能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由法院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公开。法院准许上述调查取证申请后,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仍拒不公开,法院可依法作出有利于原告方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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