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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义务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购物深入到众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也因其虚拟经营等特点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大量的新问题。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来规制这些问题,例如现有的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来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与责任。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对统一我国电子商务管理标准,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与责任,增进消费者维权、政府监管以及电子商务合规管理的力度均具有重大意义。

    (一)审核经营资质义务

    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容易导致信息公开不充分,产生侵犯消费者权利的事情。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负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核的义务,避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经营者进入商务平台,实施侵权行为。

    其中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经营资质审核义务包含三个方面:

    第一,是电子商务平台审核的内容。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进行了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审核经营资质的范围,当电子商务平台允许经营者进驻的时候,必须对经营者的信息进行审核。在特殊规定中,法律也有特殊的要求可以使用特殊的法律法规进行特殊的审核,如2017年出台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餐饮行业的审核进行了单独的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费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电子商务平台对于餐饮服务的行业拟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资质审核,并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特殊证件。

    因此从立法层面看,电子商务法可以理解为对全体进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义务,法律有特殊行业特殊规定的,可以进行特殊的规定。但审核经营者的义务,必须是电子商务平台前置的程序,应该在经营者入驻平台的流程里明确体现,否则视为电子商务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并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是未尽到审核义务的民事责任形态。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一直是立法中热议的焦点,每次修改讨论,学者、专家关心的重点也在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形式上。最终我国立法采取了比较有利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形式,仅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观存在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责任。

    实际上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多年形成的经验与惯常做法,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第83号适用过错责任归则原则,电子商务平台对被诉商品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秉承审慎、合理原则,以免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是未尽到审核义务产生的行政责任。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平台具有非常大的开放性,因此如果电子商务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可能会造成一批不符合生产经营资质的主体进驻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电子商务交易,进而影响到不特定人的利益。而且从电子商务自身逐利的属性看,电子商务平台有很大的动机放松审核的标注,让更多的平台内经营者进驻平台,进而提升自己的交易数量与利润。因此电子商务法在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与民事责任之外,还专门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行政责任,通过行政执法的方式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履行法定义务。

    (二)公示交易规则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通常涉及多方交易,一次交易过程中会出现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商品运输者或物流、资金结算方、交易担保方、保险提供者等多方主体。对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必须有一定的规则进行约束,这些规则就是电子商务平台自行制定的交易规则。我们以滴滴平台为例,一次交易中乘客、私家车主、滴滴平台三方,这里面涉及计费方式、收费分成、消费者安全保障、投诉、车主退出平台等一列的规则。电子商务法赋予了电子商务平台公示交易规则的义务,对于公示交易规则的义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公示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规则首次有了明确的规定,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同时能够保证消费者可以轻易完整地获得。对于公示交易规则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准确把握:

    第一,对交易规则的基本要求。电子商务平台都会有自己的规则,但是什么样的规则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则,并被认定为是有效的规则,电子商务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规则的内容与制定过程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其中尤其重要的是,为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电子商务平台不得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或者谈判上的强势,来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如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对于公开的要求,主要指规则的公示方式与可获得性。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必须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时得到的,电子商务平台必须是在显著的位置进行公开。电子商务法的要求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同时从平台规则的内容看,必须包括进入与退出平台的方法,明确平台对商品、服务质量的保障、明确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从内容上看这些属于基本的要求,也是法律对平台规则内容的规范。

    第二,电子商务平台规则的效力。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经过一定的程序制定、公示之后,对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而言具有约束力。平台规则的效力问题,我国司法实践领域早就有过探讨,当前通常的意见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如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法有效,各方应当遵守。如在蔡振文诉淘宝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淘宝交易平台设置的平台规则合法,淘宝公司有权利依据平台规则对用户实施限制行为。

    平台内公示的规则,包括利益分配、责任分配等均具有约束力。如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平台交易的各方,必须按照平台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中包含了争议解决条款,则产生纠纷后各方均必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纠纷。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司法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也会利用平台规则的有效性,事前约定管辖法院或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三)监督守法经营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的性质我们前文已经有了部分的论述,它具有复合性的身份与性质,它既是电子商务市场的经营者,又是交易活动的监督者。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机会、担保交易安全等方式,从交易中获得利润。同时又负有责任保障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是合法的,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电子商务法正是认识到这一特性,才赋予了电子商务平台以监督的义务。

    总体而言,监督经营者守法经营的义务是电子商务平台的基本义务,尤其在滴滴等出行平台出现不法分子利用平台实施犯罪活动后,立法更是需要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的交易活动进行合法监督与保障的义务。监督守法经营义务有两种,一种是主动监督,另一种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主动监督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动地通过制定规则、检查与处罚等方式,维持商务平台内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其中概括要求了平台内的活动遵守法律与商业道德,也在具体的法律层面上罗列了各种部门法律规范,诸如环境、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等。

    电子商务平台配合监督守法经营的义务,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期间,配合行政机关———主要是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监督平台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海量的数据,多种多样的行业与平台被卷入到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身可能为了盈利而放任部分违法行为的存在。因此监督守法经营的义务除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自我监督与保障,也离不开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与执法。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配合监督的义务,其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在监督守法经营的义务下,平台经营者依然有大量的作为义务,包括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主要是特殊的一些行业,诸如食品、旅店等。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内未办理登记或者存在违法经营情况的消费者,要求他们办理相关的登记,或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保护知识产权义务

    电子商务法从立法上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本次立法的亮点,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普遍义务,这在我国立法史上还是首次。电子商务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是与消费者保护义务、环境保护义务、安全保护义务同等重要的电子商务平台保障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体现在电子商务平台预防平台内的知识产权侵权、制止侵权行为与未尽到监管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电子商务平台预防平台内的知识产权侵权,是指在实践层面电子商务平台内部需要明确保障知识产权的规则与责任。原则规定需要规则来具体地落实,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障义务的落实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言,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义务设定公平合法的规则,来保护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其中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并且建立保护规则。从法律义务的角度看,意味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阻止平台内侵权行为的义务,有配合知识产权权利人打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义务。

    尤其在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平台内的侵权后,有权利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拒不履行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时候,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可能会根据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拒不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民事责任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平台上存在的侵权行为。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随即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其中的知道就包括权利人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责任,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后,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体现了行政机关对电子商务市场运行的监管与调控。

    因此,知识产权保障义务可以理解为一种概括的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的规则层面需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作为义务,通过设立规则、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否则就需要依法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五)保存交易信息义务

    保存交易信息的义务是电子商务法中的新规定,这一义务完全是为了解决纠纷与对电子商务实施监管而规定的。我们都知道,近些年电子商务的发展异常迅速,几乎当前所有的行业都卷入到电子商务的浪潮中来,这种大规模的发展自然是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但是也产生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诸如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问题、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税收监管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在电子商务的领域里,这些问题的解决根本上有赖于原始数据与信息的保留。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保存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保存的范围、保存的标准与保存的时间。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明确要求保存的信息为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要求信息必须完整、保密以及具备可用性。我们从上述立法的目的来看,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平台虚拟性与技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交易记录实际上是电子数据,容易被擦除和改变,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与监管部门事后的监督。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记录保存的义务,实际上是为了事后监督,防止电子商务平台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删除、篡改数据,损害消费者、经营者或者逃避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

    因此,法律对拒不履行保存交易信息义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规定了较高的处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对拒不改正者处以罚款。①对于拒不让消费者评价,或者删除消费者评价记录的,根式可以直接处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电子商务法意识到了记录与数据保存的重要性,对信息与数据的保存非常重视。

    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义务当然并不局限于本文上面的罗列与解释的义务,上述义务仅是法定的较为主要的义务。实际上电子商务平台种类繁多,涉及的领域也不断增加,使得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义务内容变得非常广泛。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来看,都可能有不同的义务。比如,强调消费者权利的研究者,会将保护消费者权利作为基本义务;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者,会认为平台有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基本义务;而研究网络安全的学者,则可能重视网络安全的义务。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义务是电子商务立法中的基本问题,在涉及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消费群体或经营模式时,其义务都会随之调整,这需要在理解电子商务法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时需要灵活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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