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通知”的性质及其要求
为了平衡权利人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商务法在设置“通知—删除”规则之时,还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设置了“反通知”制度,以便平台内经营者能及时针对投诉行为进行申辩。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权利人发送的侵权通知转送给平台内经营者后,平台内经营者若认为该侵权通知失实,或未实施侵权通知中所称的侵权行为,其有权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送“反通知”。该“反通知”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的申辩材料,应详细载明平台内经营者不构成侵权的事实及理由,并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用以证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确实未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