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保护模式的优点及不足
POST TIME:2021-10-23 04:49
如上所述,民事诉讼保护模式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优势明显、作用突出,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当然,该保护模式也非尽善尽美。
(一)民事诉讼保护模式的优点
1.诉讼程序严格。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通过立法设定了一整套举证、质证、庭审等法律程序,通过该诉讼程序,当事人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机关通过该套诉讼程序,亦可查明案件事实、保持法官中立性,这对公正司法而言,无疑意义重大。
2.裁判标准相对统一。我国虽幅员辽阔、法院众多,但由于普遍采用两审终审制,以及设置有审判监督程序,故通过不同审级法院审理后,可有效纠正司法裁判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同时,我国实行严格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绝大多数生效裁判文书均能在互联网上查阅,这对统一司法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无疑作用巨大。
3.裁判结果具有终局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权利人无论是自行发送侵权通知,抑或向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其处理结果均不具有终局性。如当事人对该处理结果不服,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比之下,司法保护路径却具有天然优势,法谚云“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程序是国家向权利人提供的最后救济途径,其作出的裁判结果具有终局性,当事人若不履行该生效裁判,法院有权利采取强制措施。
(二)民事诉讼保护模式的不足
1.诉讼周期长,维权效率低。由于司法救济途径程序复杂,且针对举证、答辩、送达等程序均设有法定期限,加之,我国采用两审终审制,故一般民事案件从立案至最终审结,诉讼时间较长。
2.诉讼程序复杂,参与难度高。为保证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确保法官的中立性,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在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等方面,对当事人而言难度较大。相对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由于当事人难以驾驭,通常会聘请律师代为处理。
3.维权成本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权利人若通过民事诉讼模式进行维权,应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虽最终一般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为引导权利人理性维权,避免其提出畸高的诉讼请求,故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原告方最后赢得诉讼,法院一般也会按照诉请金额与判赔金额之间的比例关系,合理确定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情况。因此,原告方若在起诉立案时诉请金额过高,即使最终胜诉,后续亦可能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另外,如上所述,由于民事诉讼审理周期长、程序复杂等原因,当事人通过该保护模式进行维权,往往会在聘请律师、出庭应诉等方面花费更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