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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案诉讼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虽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八种责任承担方式,但与电子商务侵权案件相关的责任方式主要有四种,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

    (一)停止侵害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停止侵害”,是指经审理判定涉案侵权行为成立后,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停止继续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属于“永久禁令”的范畴。在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法院若判定侵权成立,一般都会给予权利人“永久禁令”的权利救济,以防止涉案侵权行为持续。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法院判定侵权成立,亦不必然颁发“永久禁令”。比如,当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时,法官可能会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考虑,不再向被告方颁发“永久禁令”,而是以提高赔偿金额形式,给予原告方适度补偿。

    (二)赔偿损失

    一般而言,被告方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不但会减少权利人的交易机会,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会给损害权利人的商品声誉和企业信誉。为弥补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定侵权成立时,一般会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方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另外,在赔偿金额计算方面,我国普遍采用“填平原则”的立法模式,故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普遍依循原告损失、被告获益、许可费的倍数、法定赔偿的顺序来确定赔偿金额。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通常难以就“原告损失”“被告获益”“许可费的倍数”向法院举证证明,故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法院普遍采用法定赔偿方式来确定具体赔偿金额。同时,由于权利保护客体不同,各部门法所设定的法定赔偿限额亦不尽相同。比如,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限额在1万元至100万元之间,而商标法设定法定赔偿限额则在300万元以下。同时,虽权利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用以证明“原告损失”“被告获益”等,但其提交的初步证据若能证明“原告损失”“被告获益”的金额远超过法定赔偿上限,则法官可结合在案证据,在法定赔偿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另外,鉴于“填平原则”无法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院针对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等情形,后续可能会施以惩罚性赔偿,目前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已创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合理支出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中,法院若判定侵权成立,被告方不仅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原告方因侵权诉讼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如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复印费等。

    当然,原告方有义务向法院提交证据用以证明其诉讼合理支出情况。同时,即使原告方能够提供相应合同、票据用以证明其实际发生的诉讼维权费用,也不必然会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在确定合理支出金额时,一般会根据案件难易、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维权诉讼可能发生的费用,避免因原告方诉讼管理失当而产生的过高维权成本全由被告方承担,从而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

    (四)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是指通过被告方公开澄清、说明的形式,排除社会公众的混淆、误认,并恢复原告方的名誉或声誉。相比之下,赔礼道歉则与人身权密切相关,其主要功能在于弥补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原告方造成的人身损害与精神创伤。因此,在非人身权的案件中,法院基本不会判令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在涉电子商务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通常仅主张被告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一般体现为两种形式,即在涉案电子商务平台上刊登消除影响公告,或者在第三方网站、报纸上刊登消除影响公告。从实践效果看前者明显好于后者,因在涉案电子商务平台上刊登消除影响公告,受众前后一致,更容易实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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