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的侵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而侵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有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直接侵权主要表现为对知识产权客体的擅自使用。间接侵权并未直接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而是为该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或者造成了直接侵权行为的扩大,行为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了侵权行为,从而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与侵害有形财产所有权行为相比较,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侵权的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知识产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剽窃、篡改和仿制。这种侵权行为作用于作者、创造者的思想内容或思想表现形式,与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无关。与有形财产的侵权行为不同,对知识产品的侵权行为在形式上似乎并不影响作者的权利行使。例如,他人对作品的非法“占有”,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同时失去这种“占有”;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也不排斥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继续使用。这种行为之所以构成侵权,主要在于它是对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专用”权利的侵犯,是对知识产权绝对性和排他性的违反。
2.侵害行为的高科技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侵权行为人可以借助于电脑和高新技术工具轻而易举地实施侵害,网络侵权、网络窃密、网络破坏等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现象大量出现,因而此类侵权行为大都具有较高技术手段,较之一般财产权侵害有着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而在网络空间中,一切知识产品都表现为数字化的电子信号,人们感知的只是计算机终端屏幕上瞬时生灭的数据和影像,从而给侵害行为认定和受害人的举证带来更多困难。
3.侵害范围的广泛性。由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技术的出现,静电复印技术的推行,使得个人大规模复印文字作品、复制音乐和电视节目成为可能,客观上为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了便利,再加之信息流跨空间、跨区域的大规模、高速度的运动,也导致跨国侵权变得较为容易,侵权人可以足不出户,即充当“网络黑客”进入他国国民的数据库,以获取所需要的经营信息和技术秘密,或是在计算机上输入、贮存、显示他人的网络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