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概述
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通常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通常情况下对著作权的理解,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则除了狭义的著作权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称“邻接权”或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邻接权纳入规范范畴,在著作权法中单列一章保护邻接权。可见,我国著作权立法采用的是广义的著作权。
著作权的称谓最早是从大陆法系国家的作者权演变而来,在英美法中则称为版权,这两个概念之间反映了两大法系的不同理念。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所谓著作权传统上更注重的是保护原作者的权利,将著作权与邻接权严格分开,作者只能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不能成为作者。而版权则更倾向于保护投资人利益,鼓励新作品的创作,强调复制权等财产内容,没有邻接权,不仅是自然人可以成为作者,投资的公司、法人也可以成为作者。法律甚至规定,雇佣关系下创作的作品的作者是雇主,而不是创作作品的雇员。
著作权一词在我国出现最早见于1910年的《大清著作权律》,其后相当长一段时期,“著作权”和“版权”的概念一直被民间混用,学界也曾对此进行过比较激烈的争论,直至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将版权和著作权作为同一概念对待,在立法上肯定了二者的可替代性。1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第51条进一步明确!“本法所称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