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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人们要将自己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和情感传达给别人,就必须借助一定的外在形式如语言文字、符号和艺术等加以体现,这种通过思想和某种表达形式的结合所产生的成果就是作品。任何作品都是人的思想和表达形式相结合的产物,但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只是表达,而不是思想。因为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思想,会导致思想的垄断,阻碍人类的文明进步。况且,思想属于意识形态,随时会发生变化,无法确定其保护的时间起点。

    任何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亦称原创性,即一种个性的表达,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著作权法所要关注的并非创作者思想、感情是否具有独创性,而是强调思想的表达方式是否独创,为自己所特有,至于独创性要达到何种程度,法律并没有硬性规定,即便无任何艺术价值的拙劣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的,同样应给予其排他性权利,只不过因其没有市场价值而被淘汰出局。

    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是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分为以下几类:

    1.文字作品: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数字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作品,是日常生活中数量最多、最为普遍、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作品形式,如小说、散文、论文、剧本、教科书、科学专著及其译文、统计报表、乐谱等。

    但并非所有以文字、符号或数字形式表达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比如书法作品,就形式而言由文字构成,但其目的并非以文字的组合表达思想内容,因而,书法作品属于美术作品;火车时刻表、电话号码簿等,虽有文字、数字和符号等形式,但因不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而不受保护。

    2.口述作品:指不借鉴任何载体形式,仅以口头方式表达出来的作品,如即兴的讲演、授课、法庭辩论、编讲故事等。

    这类作品的特点是通过口头方式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大多由即兴创作产生,事先并无完整的书面讲稿,因此有演讲稿的演讲、诗歌或散文的朗诵,都不是口述作品,而是文字作品。但有时这两者的界限极易混淆,如教师授课时,既有讲稿,又有即兴发挥,难以确定,该特性使许多国家都不将其列入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伯尔尼公约》对此作了折中性的规定,允许成员国自行选择。我国为了防止口述作品被无限制的滥用,将其列入保护范畴。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1)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可以以乐谱形式出现,也可以不以乐谱形式出现。音乐作品所要保护的是创作音乐的词曲作者的劳动成果,而非演唱、演奏者的表演成果,后者属于邻接权的范畴。对于歌曲中的作词,主要看能否与曲谱分离,能分离的属文字作品。

    (2)戏剧作品是把人的连续动作、台词、唱词、曲等编在一起,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如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出戏剧的演出,而是指剧本本身。

    (3)曲艺作品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它以说唱为主要形式,有时带有表演动作,比如相声、评书、大鼓等。法律要保护的是其通过文字或口述编导而形成的以说唱为内容的脚本。

    (4)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舞蹈作品大多通过口头或形体动作来表现,因而这些独创性的动作和姿势的表演成为保护对象。

    (5)杂技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杂技作品所要保护的是杂技作品中的艺术成分,如脚本、动作编排、造型等,并不包括杂技中表现的动作和技巧难度。

    4.美术、摄影作品。

    (1)美术作品主要指为了欣赏目的而创作的纯美术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其他一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实用美术作品,如挂毯、染织图案等,则归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2)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形象的艺术作品。一般认为,照片是摄影作品,但不是所有的照片都构成摄影作品。纯复制性的照片,如用相机翻拍的文件、地图、身份证照等,因其不具有独创性而被排除在外。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1)电影作品指摄制在胶片上,由一系列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屏幕而放映的作品。电影作品是一种综合艺术创作的结合体,包括剧本、导演、摄影、音乐、美工、演员、录音、制片等众多创作环节,从制作到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可各自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2)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指采取与拍摄电影的基本步骤和方式制作而成的其他作品,如电视作品和录像作品。如果只是针对事件或表演现场做的录制则不在此列,属于录像制品,是邻接权的客体。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1)工程设计图是指利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创作的工程实物的基本结构和造型的平面图像,如水路、铁路、公路建筑施工设计图等。建筑工程设计图不属于工程设计图,而属于建筑作品范畴。

    (2)产品设计图是指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生产的产品的造型和结构的平面图案,如服装设计图、家具设计图等。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图纸及其说明,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进行施工或生产的工业品。此类产品适用其他有关专利权或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作品。

    (1)地图是指表明地球表面自然和人文事项的作品,如地理图、水文图、气象图、军用地图、人口图等。地图在绘制过程中,表现出绘制人对不同地理信息的编排与取舍,因而是一种创作过程,须受到保护。

    (2)示意图指用线条和符号说明内容较为复杂事物原理的略图。如三峡工程示意图、“长征三号”捆绑火箭示意图等。示意图只表示出事物的轮廓概貌,不严格按比例绘制,保护范围较小,只是不能未经许可就复制印刷出版。

    (3)模型指为展示、试验或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模型作品的保护重在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包括放大或缩小)。

    8.计算机软件(见后)。

    与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相一致,我国著作权法除了规定上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外,还同时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作出某些限制。在这些客体中,由于不具备作品的条件,出于国家政策、公共利益考虑而不予保护。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上述客体由于体现了国家和政府的意志,涉及社会公众和国家整体利益,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资源,不应为个人独自利用或被限制传播,故不享有著作权。

    2.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相关事实消息。其只是对事实的客观报道,表达形式单一,目的是使公众迅速、广泛地获知事实真相,不应对其控制,不宜予以著作权法保护。但并不包括某些具有时事新闻性质的新闻故事、通讯、报告文学和其他纪实类作品,这些作品具有再创作的过程,因而受到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类客体抑或是客观规律之一,抑或因缺乏独创性而早已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具有作品的形式和条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4.违反宪法和法律,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①。依据我国相关行政规章,凡具有反对人民民主政权,违反现行法律、法令和政策的;煽动民族、种族歧视和压迫,破坏民族团结的;妨害邦交、反对世界和平、宣传侵略战争的;泄漏国家机密的;宣扬盗窃、淫秽、凶杀、放火等暴力犯罪,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破坏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内容的将被禁止出版、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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