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权
表演者,顾名思义,即是进行表演的人。由于艺术形式的复杂性,其所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世界许多国家将从事影视、歌唱、舞蹈表演的演员视为表演者,也有的将其扩大至马戏、魔术、木偶剧演员,还有的甚至把体育运动员也纳入其中。而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定义,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但这一表述比世界各国所列举的范围要宽泛,增加了表演组织者作为权利人。
表演者的人身权:(1)表演作品的署名权。表演者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艺名。有权禁止其他人假冒其身份或未参加表演却要求署名的行为。(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也称表演受尊重权,表演者所塑造的艺术形象,相当于他创作的作品,是表演者艺术创作的体现,也是评价表演者表演才能的一个依据,不仅凝聚着其创造性劳动,还与表演者的声誉密切相连,因而要禁止扭曲和丑化表演者的表演形象。
表演者的财产权:(1)表演现场传播控制权。现场直播是表演者一项重要财产收入来源,如果传播媒体可以随意传送,表演者的经济利益便会遭受重大损失。因而须将直播权授予表演者,维护其合法收益。(2)音像制品制作的支配权。音像制品制作同样不仅关乎表演者的财产收益,还涉及其形象和声誉,表演者有权将此权利授予他人,避免因其粗制滥造而损害人身权和财产权。(3)音像制品的复制发行权。复制和发行表演者的音像制品,可以给表演者带来经济利益。如果该权利被他人利用,就会造成表演者的经济损失。因此,其他人要实施这类行为,必须取得表演者的许可。(4)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涉及只有表演者可以或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从中获得报酬。
表演者主要承担两项义务:(1)获得许可。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演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还是发表与否,均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他人的演绎作品进行演出,无论何种性质的演出,都应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